委托人:楊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金塔縣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楊先生在甘肅省酒泉市金塔縣東壩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金塔縣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楊先生在甘肅省酒泉市金塔縣東壩鎮渠東村有一處房屋,因肅州至酒泉衛星發射中心公路項目建設,楊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但一直都未得到過任何安置補償費用。楊先生一家的生活環境已經受到了嚴重的影響,高速路的修建導致房屋墻壁被震裂、噪音大且出行不方便,房子已經無法正常居住。這樣的征收行為讓楊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十分嚴重的侵犯,因此想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爭取合法權益,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因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金塔縣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征收部門具有履行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因此,圣運律師協助楊先生于2018年12月3日向金塔縣人民政府申請安置補償。但在其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答復意見中,拒絕了楊先生的拆遷安置補償申請。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楊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首先,在本案中,金塔縣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對涉案被征收的土地予以征收補償的法定職責,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其次,在訴訟過程中,依據金塔縣人民政府提交的《關于肅航公路建設征地的公告》以及履行征地職責的工作記錄,可以認定楊先生的宅基地在征地范圍內,應當被征收,因此楊先生也是具備征地補償安置的請求權基礎的。最終,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定,金塔縣政府在與楊先生未能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為了能夠按時通車,決定在通過楊先生宅基地的路段,收窄道路。但楊先生宅基地距離公路尚不足五米,依照規定并不符合安全控制區范圍要求,是存在公共安全隱患的。金塔縣政府應從公共利益安全角度考慮,按照征收范圍和補償標準,對楊先生宅基地實施征收,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責令金塔縣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楊先生履行安置補償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