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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丁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區管委會
【案號】:(2018)黔04行賠終27號
【案情回顧】
丁先生在貴州某村擁有房屋一套,因棚戶區改造,丁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在通過訴訟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后,丁先生向區管委會申請行政賠償,要求恢復宅基地、房屋原狀并賠償相關損失。區管委會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賠償決定:駁回丁先生要求恢復原狀的請求,對丁先生進行貨幣賠償,但賠償數額雙方一直爭執不下。
由于遲遲未能達成一致,房屋又被拆除,丁先生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迅速制訂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助丁先生訴訟爭取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以區管委會發布的《征補方案》為主要依據,判決區管委會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但圣運律師認為,參照早于《征收公告》的《征補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使得補償金額的計算遠遠低于同一地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屬于嚴重錯誤,建議丁先生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本案中,《征收公告》是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而《征補方案》是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參照后者的時間點明顯不當。
但是,由于該棚改項目涉及拆遷戶590戶,其中563戶按照《征補方案》簽約,簽約率高達95.42%,說明該項目的補償安置是相對合理的。另外,如果改變評估時點,可能會造成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故認為一審法院的評估時點較為符合本案實際,但在其他方面,可以加判賠償金額。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加判了賠償數額,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