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案情回顧 王先生是北京市某村村
委托人:王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案情回顧
王先生是北京市某村村民,在村內合法擁有林地0.5畝用于栽植核桃等果木。后該地塊樹木被不明身份人員非法砍伐非法搶占,且在該地塊建造房屋,后經查明是村民委員會所為。王先生認為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協助王先生向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郵寄了查處申請書,申請對北京市某村民委員會的非法占地行為予以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給予王先生書面回復。北京市規土委收到該書面申請后,協調北京市規土委某分局處理。在作出的《答復意見書》中載明,分局已向村委會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具體結果建議其向鄉人民政府進行咨詢。王先生一直也未收到滿意的查處申請結果。
因此,圣運律師協助王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因機構改革北京市規土委職責由北京市規自委承擔,所以在訴訟中王先生要求確認北京市規自委未適當履行法定查處職責違法,并責令其依法履行查處職責。
訴訟過程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建設項目占用的土地屬于建設用地,并不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問題,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北京市規自委在調查核實基礎上作出的《答復意見書》并無不當。因此,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在本案中,涉案的答復意見書是北京市規自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村民委員會調查后作出的結論性認定意見。村民委員會與該答復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村民委員會應當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一審法院并未通知村民委員會,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此,圣運律師協助王先生提起了上訴。
訴訟結果
在上訴過程中,二審法院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