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譚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 :平涼市自然資源局案情回顧 譚先生是平涼市崆峒區人,在
委托人 :譚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 :平涼市自然資源局
案情回顧
譚先生是平涼市崆峒區人,在平涼市崆峒區菜市巷13號擁有合法的房屋,這也是譚先生的祖宅。1995年,與李先生簽署了房屋租賃協議后,李先生搬到此處居住,后來平涼市自然資源局錯給李先生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2017年4月,李先生與景海房地產開發公司達成產權買賣協議,后景海房地產開發公司組織力量將此處房屋實施了拆除。譚先生作為房屋的合法擁有者,并未與李先生簽署任何土地轉讓合同。譚先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了嚴重侵犯,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針對不同訴訟請求提起了行政訴訟后,譚先生的訴訟請求分別被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重復起訴為由,被裁定駁回起訴及不予立案。
圣運律師認為,譚先生的本次訴訟是請求平涼市自然資源局逾期未履行更正登記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和先前的訴訟標的并不相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首先,之前的訴訟請求為撤銷土地使用權證和確認錯誤頒證行為違法,這兩訴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同于此次的“請求依法確認被告逾期未履行更正登記職責違法,并責令其依法對原告位于平涼市崆峒區菜市巷13號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權屬登記錯誤進行更正,并作出書面答復”的訴訟請求,這在內容上有明顯的不同。其次,本案中的訴訟標的是行政不作為,而先前提及的兩訴訴訟標的都是錯誤頒證的行政行為,因此在訴訟請求及訴訟標的均不一致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將本案認定為重復起訴,明顯屬于適用法律依據錯誤。因此,圣運律師協助譚先生提起了上訴。
訴訟結果
二審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