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是浙江省蘭溪市馬澗鎮馬澗村村民,在村內蘭浦路建有土木結構房屋一幢,并于1990年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委托人 :黃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 告 :蘭溪市馬澗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黃先生是浙江省蘭溪市馬澗鎮馬澗村村民,在村內蘭浦路建有土木結構房屋一幢,并于1990年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其中2間2層登記面積為123.24平方米,1件1層登記面積為45平方米。因蘭溪市馬澗鎮小城鎮環境綜合整治,黃先生房屋所在的蘭浦路經規劃改建為驥興路,根據整治規劃,黃先生的房屋需要拆除。黃先生與所在村干部會同鎮政府雖進行了多次協商,但就拆遷安置補償還未達成一致協議。在這樣的情況下,2017年12月20日,黃先生的房屋遭遇了拆除。黃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嚴重侵犯,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開展了相關的系列程序。圣運律師認為,黃先生的涉案房屋是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馬澗鎮政府為美化城鎮及鄉村環境,對馬澗鎮轄區鎮街、鄉村開展環境整治,本身確實是一項利民、惠民的舉措。雖在環境整治過程中,馬澗鎮人民政府結合地理環境、產業結構等實際情況,決定對轄區相關道路進行改造建設是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但整治過程應當依法律規定進行,在拆除黃先生房屋前,并沒有相關部門作出過相應的拆除規定。
根據拆除現場的視頻、圖片案件證據資料,可以看出馬澗鎮人民政府的多名工作人員在現場并對黃先生的家屬進行勸阻。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拆除主體另有其人的情況下,馬澗鎮人民政府可被確認為房屋拆除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馬澗鎮人民政府的拆除行為應當被視為違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黃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一審法院在查明案情后,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了蘭溪市馬澗鎮人民政府拆除黃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馬澗鎮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馬澗鎮人民政府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