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肖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株洲云龍示范區管理委員會案情回顧 肖先生為株洲市云龍示范
委托人:肖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株洲云龍示范區管理委員會
案情回顧
肖先生為株洲市云龍示范區學林辦事處太平橋村實竹沖組村民,因“中醫藥”項目,肖先生的合法房屋被征收拆除。失去固定居所的肖先生一直未獲得任何形式的安置補償,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首先綜合案件情況,于2019年8月19日,向株洲云龍示范區管理委員會郵寄了《安置補償申請書》,請求其按照相應的補償標準依法對肖先生進行合法公平的安置補償。在2019年9月2日,云龍示范區征地拆遷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向肖先生作出的《回復》中,表示其房屋經過合法鑒定,被定性為違章建筑,已由職能部門在完成拆違程序后組織進行了沒有合法手續拆遷。由于房屋屬違章建筑事實清楚、行政拆除程序合法,根據市、區文件規定,違章建筑不予以補償。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本案中,曾是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因此案涉房屋的安置補償主體也應是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肖先生的是否應進行安置補償、該如何進行安置補償也應屬于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法定職責。區管理委員會是不具有相關法定職責的,現在區管委會超越法定職權對肖先生作出不予補償的回復,明顯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圣運律師協助肖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撤銷了株洲云龍示范區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安置補償申請書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