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南寧市良慶區某村第8、9、10、11、13、18、20、21、22村民小組【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原告南寧市良慶區某村第8等9個村民小組, 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被告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責令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前交出土地。由于九原告均是以土地為生的村民,卻沒有得到合理的征收補償。為了更好地爭取自己的權益,九原告經過咨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進行爭取合法權益。在圣運律師的指導下,原告向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請求信息公開相關征收項目的信息,然而被告遲遲于2016年3月30日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認定被告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九原告不服,后在圣運律師的爭取之下,將二被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違法;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作出的桂國土資復決[2016]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
【勝案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接到起訴書后,經過開庭審理,判決如下:認被告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違法;確認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桂國土資復決[2016]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南寧市國土資源局并無證據證明其充分聽取了九原告的意見,且未支付相關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此情形下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程序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復議決定維持該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錯誤,依法亦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