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何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椏溪街道辦事處案情回顧 何先生是南京
委托人:何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椏溪街道辦事處
案情回顧
何先生是南京市高淳區椏溪街道安樂村村民,承包土地約15畝左右,從事農業生產、修建養殖場等建筑物。2017年9月13日,椏溪街道辦以“拆違”為由,組織拆除了何先生位于椏溪街道安樂村的建筑。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何先生合法財產權益,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圣運律師首先協助何先生就這種違法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了椏溪街道辦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
緊接著,為了何先生能獲得合理補償,圣運律師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向椏溪街道辦提出了賠償申請。但椏溪街道辦于2019年2月1日簽收該申請書后,未在2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是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的合法權益損失、財產權益的直接損失。本案中,針對何先生的設備和物品損失應當綜合實際情況及市場價值、數量、折舊等因素,酌定損失金額。針對何先生養殖場的生豬損失,應結合何先生的生產規模、生產水平、各類生豬市場價格來酌定損失。針對豬舍等建筑物、構筑物的損失,雖然周先生未辦理土地、規劃等審批手續在農田上建設了豬舍,但這些構筑物的可回收建筑材料屬于何先生的合法權益。
椏溪街道辦的拆除行為導致建筑材料失去了再利用價值,應當予以賠償。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的規定,椏溪街道辦應就其違法行為給何先生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圣運律師協助何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椏溪街道辦事處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違法拆除何先生建筑物的行為,賠償何先生的損失共計15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