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盧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遼寧省人民政府【案情簡述】 原告盧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遼寧省人民政府
【案情簡述】
原告盧先生(化名)系遼陽市太子河區某村村民,承包村里土地4畝,建造了1000多平的溫室大棚用于養殖,后被征收。為核實自己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合法性,原告于2016年8月4日通過遼陽市太子河區政務信息公開中心作出的答復,得知被告遼寧省人民政府作出了《關于遼陽市2001年度第7批次實施方案用地的批復》,因對批復不滿,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以EMS的方式向被告郵寄遞交了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批復。被告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原告的復議申請后,至今尚未作出復議決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盧先生經過咨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進行爭取合法權益。經圣運律師指導,盧先生將遼寧省人民政府訴至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其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
【勝案結果】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書后,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被告遼寧省人民政府對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原告盧XX行政復議決定未履行法定職責違法。案件訴訟費五十元由遼寧省人民政府承擔。
【辦案點睛】
根據《中華人民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復議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被告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至本次行政訴訟提起之前未作出復議決定,亦未向原告告知原由,違反了法律規定,所以被告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本案中,因原告就同一事實提出了相同內容的復議申請,且被告已對復議申請決定立案復議,雖然判決被告繼續履行首次申請的復議職責沒有意義,但仍應當判決確認其相關履行職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