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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如何認定違法主體?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作為行政違法主體的當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法人和其他組織應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和組織,未經依法設立的不能作為違法主體予以設定。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應看是否辦理營業執照為原則界限,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制度注冊為企業法人、營業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者,即取得市場準入資格。此外,還有按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注冊的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在主體資格上,事業單位,社團應具有法人資格,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則可采用法人、合伙或個體的形式。下面分別敘述: 一、 公民(自然人)違法主體認定 公民(自然人)主體認定,依據《民法通則》關于公民(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對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認定,一般應以身份證為準。同時,《行政處罰法》第25條規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罰和從輕處罰的條件,即不滿14歲的人有行政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二、 依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 如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高院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按照這一規定,凡對個體工商業者的行政處罰,其違法主體均應認定“營業執照”上業主的姓名。有字號的在行政處罰文書中注明。如某工商部門查處××縣皮鞋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一案,從卷宗材料看,該皮鞋廠為個體經營,經營者的姓名為錢××。該案的違法主體當事人應為錢××,但在相關法律文書中應注明××縣皮鞋廠業主。 三、 如何認定無照經營違法主體 無照經營違法主體的認定不同于一個簡單的自然人行為,問題大都在無照經營者是一個非法的組織或者說是一個群體,這個群體又有一個牌子,一個名稱。我們某些執法人員就把這個非法組織的名稱作為了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這就造成了違法主體認定錯誤。 那么,無照經營違法主體到底如何認定,按照荊璞談執法中的意見,就是行為人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就是誰設立了實施無照經營的非法組織,誰就是違法當事人。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以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法人為違法當事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大都體現在住所地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等行為。如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銷售分公司擅自設立鐵佛加油站一案,違法主體該認定誰?根據《高法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因此,對法人非法設立組織從事違法活動其違法主體應認定為該法人單位。即文中案例的違法主體應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銷售分公司”。 (二)事業單位未經核準登記的無照經營行為以事業單位為違法主體予以認定。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管理。如果事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未按企業進行企業法人或營業登記,應將事業單位作為違法當事人,按無照經營處理。對事業單位主體資格的認定,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為準。 (三)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以其他組織為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關于其他組織的界定,依據《高法意見》第40條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合伙型聯營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鄉鎮、街道、村辦企業;領取社團登記證的社團;銀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按照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律師事務所、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均應界定為其他組織。如果這些組織“越線”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應按無照經營處理。鑒于“合法成立”的要求,對這些組織的認定應以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書或批準文件為準。 (四)個人或合伙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予以認定。《高法意見》第49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如劉××等人以“××建材公司”名義無照經營建材一案,按照《高法意見》,如果該行為是以劉××一人為主,其他人均為劉××的雇員,該案就應認定劉××為違法當事人。假設劉××與其他幾個人是合伙關系,共同雇用一些人員搞違法經營活動,則應當將與劉××合伙的幾位雇主作為共同的違法當事人。如合伙人為3人以下,其行政處罰文書中可以將其名字并列在標題中,假如人員太多,應將其負責人的名字作為代表來表述,然后在正文中將所有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一一列出。
拆除違建的執行者是城管部門,違建的認定需要政府綜合國土、市政等部門認定,下達拆除任務。
強拆必須具備哪些條件: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非法強拆多種多樣,有行政機關的超越職權的強拆行為,有違反法定程序的強拆行為,也有開發商等違法強拆行為,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認定方法和依據。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如果你承建中的樓房陽臺出現質量問題,村委會可以向你提醒,以防發生意外,但如果擅自進行拆除,其行為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要求其給予賠償,協商不成到法院訴訟解決。 拆除的主體應為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法院。
1、案件受理登記2、現場勘察記錄3、簽發《停工(核查)通知書》(應注明:A、上述行為書面說明;B、本人身份證明材料;C、房屋相關材料)。4、填寫《案件立案審批表》(簽承辦人意見及依據,然后交領導審批同意后做調查筆錄)。5、做《調查詢問筆錄6、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筑。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8、簽發《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據房屋面積,結合裁量權決定,并告知其陳述、申辯權。9、送達回證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11、填寫《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將《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報區政府備案。12、簽發《強制拆除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13、簽發《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限其在7天內自覺履行行政決定。14、送達回證(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可以一次性同時送達)。15、7天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16、簽發《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17、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18、張貼《強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內自行拆除,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1個月)。19、擬定強拆方案,組織強制拆除制作強拆現場筆錄,此時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三個月后,達到行政復議、訴訟期時間要求。
強拆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是一件大事情,因此強拆不是想拆就能拆,它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來說有這樣一些條件:1、征收方的征收行為合法。比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應當有合法的征收決定,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應當已經取得了征地批文。2、征收方的征收程序合法。比如,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履行了公告、登記、評估、聽證、催告等程序,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權、參與權、申辯權等各項權利。3、被征收人已經取得了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償,又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4、通過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一般來說,強拆的戶數不高于總拆遷的戶數的5%才能啟動強拆,而且,合法的強拆有一個較長的流程和環節,很多地方并沒有走這個流程和環節就啟動強拆,這是屬于違法強拆。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必經程序: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說明: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說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筑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并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后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違章建筑的認定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城管)負責的。依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在這里要說明的是:違章建筑是一個專有名詞,有著特定的內涵,它不是違章與建筑兩詞的簡單組合,不能完全根據違章的涵義來推斷違章建筑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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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違法強拆主體認定,違法強拆主體認定的司法規定
投稿:湯志昭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