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辦 拆遷主體,拆遷補償協議能否變更主體,拆遷補償協議簽訂之后不可以擅自變更主體,因為拆遷補償協議書屬于合同性質,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能隨意單方面變更協議內容。拆遷補償協議能否變更拆遷補償協議一般是不可
拆遷補償協議簽訂之后不可以擅自變更主體,因為拆遷補償協議書屬于合同性質,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能隨意單方面變更協議內容。
拆遷補償協議能否變更
拆遷補償協議一般是不可以單方面變更的,除非滿足變更條件,拆遷協議才可以申請變更。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協議的條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所以,要想變更拆遷補償協議就要當事人協商一致。
拆遷補償協議能否仲裁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是屬于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是不可以申請仲裁的。法律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拆遷補償協議能否撤銷
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后一般是不能撤銷的。但是如果拆遷補償協議是在脅迫或者欺詐、基于重大誤解等情形下簽訂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能否代簽
拆遷補償協議一般不能代簽,但是如果有授權委托書的話,則可以代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束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的直接人是房屋所有權人(即被拆遷人),正常情況下,在拆遷補償協議書上簽字的人應為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如果出現產權人無法親自簽字的情形,其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他人代簽。這種明確委托他人代簽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有效的。
能否起訴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能起訴拆遷補償協議無效,但是要準備好可以證明協議無效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在下面4種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1、與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拆遷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一、確定合同履行地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拆遷補償協議主體錯誤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要和具有拆遷主體資格的當事人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而不是變更拆遷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拆遷補償原則
(1)按原面積妥善安置原則。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使用的房屋,原則上按原面積妥善安置的原則,既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住房、生產經營面積,降低居住水平,生產經營收入,又要保證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不承擔額外責任。但當事人可就拆遷房屋的安置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方式以及過渡期限等進行協商。
(2)鼓勵遷往市區邊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區的原則。為了城市的長遠發展,減輕城市中心地區基礎設施、社會服務、住房等壓力,對被拆遷戶的安置應采取鼓勵從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區遷往城市正在發展、人口較為稀疏的城市邊緣地區,從區位較好的地段遷往較差的地段的原則。凡根據該鼓勵原則遷往市區邊緣地段的,以及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往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遷戶,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以示鼓勵。
(3)等價交換原則。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應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不管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還是作價補償方式,在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時,一方面,拆遷方要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住房或用房面積;另一方面,被拆遷方則無權通過拆遷無理要求增加額外的住房面積,雙方均應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協商處理安置事宜。
(4)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方在拆除被拆遷方的房屋時,應先妥善安置被拆遷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協議未達成一致,拆遷方依法先執行拆遷時,也必須先對被拆遷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證被拆遷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無安身之處,從而確保被拆遷人的居住權。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協議一般不可以更改。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更改:1.與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被撤銷或確認違法。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3.在整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規劃,不是民事法律規劃,而是行政規則,故該協議的性質屬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訴訟應當是行政訴訟;被征收人拒不執行協議,政府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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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一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