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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強遷,經區(qū)、縣房地局申請,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責成區(qū)、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實施強知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道關辦理證據保全?! ?)司法強遷,由區(qū)、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 嵤娺w的同時,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 娭撇疬w的程序: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 審查 → 組織聽證 → 報批 → 證據保回全 → 實施 二、強制拆遷條件: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并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答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可見,作為承租人的企業(yè),因其對所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遷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梢姡鳛槌凶馊说钠髽I(yè),因其對所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遷的補償。事實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協(xié)商補償、訂立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過程中,承租人也沒有權利參與到其中來。這樣一來,一旦面臨拆遷,作為承租人的企業(yè)想獲取補償就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在現實生活中,因歷史上的改制原因,國有企業(yè)改制不徹底、集體企業(yè)轉型不成功,企業(yè)產權、廠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權屬混亂不清等情況,導致企業(yè)以承租人的身份從事生產經營的情況非常之多。一、承租企業(yè)在拆遷前的準備許多被拆遷企業(yè)、承租企業(yè)在面臨拆遷的時候,往往抱有一種“等”、“耗”、“拖”的態(tài)度。他們認為,只要我能拖得住撐得久,動遷組終會因為拆遷進度的壓力而接受被拆遷人提出的補償條件。事實上,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規(guī)定了“久拖不搬”的救濟手段。《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確立了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的兩種救濟手段,面臨被拆遷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況,拆遷人有權依照法律程度申請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拆遷關系人意圖想通過“拖”的方式而阻止拆遷人的拆遷,這是不現實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遷案例中確實存在因時間拖得過久,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較高補償的情況,但我們不能把給予較高補償的原因簡單歸于“等”、“耗”、“拖”。拆遷是一種依法而為之的法律行為,哪些項目應當補償、哪些情形應當照顧、基于何種標準補償,都是經由法律、法規(guī)、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規(guī)范的,所有的拆遷補償都是納入到法律、法規(guī)、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遷人自主決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遷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補償款的安置上,而忽視了補償款分割的法律風險化解。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在補償款談妥之前,被拆遷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線,共進共退,以圖爭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補償款落實之后,被拆遷人、承租人以及拆遷關系人會因為之前的權屬約定不明而再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為其進行動遷款的分割,拆遷之事本已麻煩甚多,再加上動遷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現親朋關系破裂、子女關系緊張的情況。而這一切,其實都可以通過拆遷前的準備,通過約定各方權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遷后的法律風險給化解掉。但很多拆遷人、拆遷關系人并沒有注意到這一點,而徒增許多煩惱和糾紛。承租企業(yè)在拆遷前可以做的準備工作有:(1)深度審查拆遷中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因拆遷而發(fā)生關系的各方主體與住宅房屋拆遷相比,非住宅房屋拆遷(企業(yè)拆遷)因為土地、房屋的權屬關系復雜,在拆遷過程中會有更多的拆遷關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自有產權辦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拆遷人就是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拆遷關系主體就是拆遷人、被拆遷人。有些房屋是租賃辦公用房,拆遷關系主體則有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三方主體。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有企業(yè)拆遷以及國有改制不徹底的企業(yè)拆遷,因原有權屬不明,甚至土地轉讓合同無效等各種在法律規(guī)范之外的事實出現,使得各方主體權利義務不清楚,拆遷獲得補償款后往往更容易發(fā)生糾紛。由此,上海偉聚律師事務所律師提示:對于產權歸屬不明確的企業(yè),在拆遷實施后、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前這段時間內,建議咨詢或者聘請律師介入,以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遷各方的權利、動遷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權利的約定,以有效化解可能發(fā)生的法律風險。(2)積極準備對被拆遷房屋的產權關系證明、現有設備清單、勞動合同的備案核查、裝修裝潢費用支出等相關材料證明有很多當事人并沒有預估到相關材料證明是件很復雜的事情,臨到限期,匆匆估算企業(yè)內的設備數目,對因拆遷而引起的設備遷移費、哪些設備遷移動是損害設備價值的沒有進行精細的清點核查,而使被拆遷企業(yè)、承租企業(yè)在安置補償時相當被動。常言道,破家值萬貫,對企業(yè)資產設備的核查應當是一個細致、認真的工作,應當提前介入,為后來的評估做好準備。被拆遷房屋的產權關系證明主要有房產證、土地證或者租賃合同、土地轉讓合同等文件;現有設備清單指企業(yè)運營過程中實際使用的設備價格、規(guī)格、數量、使用年限、有無抵押等情況的清單。勞動合同的備案核查是指企業(yè)與本企業(yè)實際用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以證明本企業(yè)內共有多少在職員工,勞動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實勞動情形的,建議應盡快補充勞動合同,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另外,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工資單等實際證明企業(yè)員工報酬情況的材料證明也應一并整理并列清單。
強制拆遷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zhí)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zhí)行機關的執(zhí)行。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zhí)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6、強制執(zhí)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轄區(qū)無權利)。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所以,從這些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國家法律明確規(guī)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但是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guī)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fā)區(qū),有的叫工業(yè)園,也有的交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收拆遷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在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們所說的強拆是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進行強制拆除工作,否則都是違法的。
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具體如下: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zhí)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zhí)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guī)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zhí)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zhí)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
一、行政裁: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二、行政或司法強:(一)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二)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訴: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xié)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根據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做出強拆決定的是法院,但是執(zhí)行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政府
在違章建筑的拆除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其步驟如下: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二、處理和處罰階段1、處理和處罰的程序(1)按時間分類分流。根據本地城市規(guī)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筑的時間界限。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xù),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筑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后,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后的要從嚴處理。(2)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只違反建設規(guī)劃的,則交由建設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3)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然后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xù)的,進入補辦手續(xù)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zhí)行階段。2、處理或處罰時應當掌握的幾個原則(1)從舊兼從輕的原則。(2)優(yōu)先從重處罰的原則。(3)正確適用沒收和拆除的原則。(4)正確認定違章建筑面積的原則。三、補辦手續(xù)階段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xù)或經過處罰后要求補辦手續(xù)的,由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xù)。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當事人是否補辦了手續(xù),其對建筑物的相應權利已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認可,故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物權,從而成為拆遷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享有被拆遷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在補辦手續(xù)后進入簽定安置補償協(xié)議階段;當事人不補辦手續(xù)的,可經拆遷人申請,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在此階段,相關行政部門應將當事人補辦手續(xù)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根據當事人建筑物的實際用途、時間等決定是否追繳營業(yè)稅、所得稅。四、簽定安置補償協(xié)議階段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對協(xié)商不成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可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對達成協(xié)議后,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拆遷人申請,可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五、行政裁決階段對拆遷當事人經協(xié)商未能達協(xié)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后,應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發(fā)送給對方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就安置補償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并明確當事人搬遷的期限。六、強制執(zhí)行階段對于被拆遷人(即違章建筑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xié)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zhí)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zhí)行程序強制執(zhí)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司法強制執(zhí)行力:法院的執(zhí)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zhí)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行政強制執(zhí)行力:法院和行政機關對于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地的義務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tài)所產生的 法律效力。1.決定主體并且執(zhí)行主體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機關作出;2.執(zhí)行依據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后者則包括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行政機關制作的行政決定書、命令書等;3.授權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后者是行政訴訟法;4.目的結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后者目的是強制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tài)5.執(zhí)行對象不同:前者的執(zhí)行對象多為財產權,后者的執(zhí)行對象既有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6.申請主體不同:前者多為民法中的債權人,后者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不申請就執(zhí)行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強制執(zhí)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強制執(zhí)行中一般不得和解;8.可否救濟不同:前者多為終審判決的執(zhí)行,一般不會有救濟渠道,后者在強制執(zhí)行后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強制執(zhí)行。
開發(fā)商是沒有權力來拆遷你的房子的,一般都是拆遷辦來負責簽合同。千萬不要和開發(fā)商談,因為他們沒有得到授權,必須是拆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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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誰
投稿: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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