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公證提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司法強拆公證提存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強制拆除公證●強拆公證處可否公證●強制拆遷公證。
一、《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第十四條實施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物品清點登記后,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員要監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并對物品掛簽標碼,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公證處可以接受拆遷人的提存申請,辦理提存。二、《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號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定的細則。三、本細則適用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門的;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以及其他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的公證事項。
二、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這種提存一般是基于合同雙方的約定,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合同,為了保證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支付相應的對價,由后履行方將合同對價提存于公證處。在先履行方的履約行為符合合同規定后,提存標的物即由先履行合同方領取。在先履行方的履約行為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則其無權領取提存物。 1、如果此時受領人是被執行人,那么只有在受領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后,其才享有領取提存物的資格,此時若其為了逃避執行拒不領取提存物,則法院應該可以對該提存標的強制執行。 2、如果此時提交提存物的公證申請人是被執行人,那么在先履行合同方的履約行為不符合合同規定,提存申請人享有取回提存物資格的前提下,若其為了逃避執行拒不取回提存物,則法院應該可以對該提存標的物強制執行。 在此情形下,一般不會發生受領人因下落不明,超過法定期限不領取該提存物的情況。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從保護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穩定和公證誠信秩序出發,對經公證的提存標的物能否強制執行的問題,應區分不同情形,不同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強制拆遷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公證處是接受和轉交提存物的部門;提存公證的原因是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提存公證的結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證處,債權人或擔保人即失去了對提存物的控制權,當給付條件成就時由公證處將提存標的物交付債權人;提存公證的法律效力為:一是債之消滅及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二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債務人無法按時給付的,債務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提存公證: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2、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3、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提存公證:1、債的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3、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權人請求將擔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提存公證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提存公證1、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或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而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2、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3、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押人請求將擔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證處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標的物:⑴貨幣;⑵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⑶貴重物品;⑷擔保物或其替代物;⑸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辦理提存應向何地公證機構提出當事人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什么是提存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當事人就可以向公證處提出辦理提存公證的申請:1、債務清償期限屆至,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的;2、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的;3、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消滅),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辦理提存公證應提交的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2、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3、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4、提存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5、列明提存物的給付條件,可以提存的標的物1、貨幣;2.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3.貴重物品。對易腐易爛易燃易爆等不適宜存放的物品,公證處在保全證據后,由債務人拍賣或變賣,提存其價款,對價值難以確定的物品,公證處要聘請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評估。公證處在指定銀行設立專門的提存帳戶,并備有保管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專用設備或租用銀行保險箱。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歸提存人所有。提存期間,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提存受領人負擔;因公證處的過錯造成提存物毀損、滅失的,公證處負賠償責任。公民、法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提存標的的,負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證處未按法定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公證處負連帶賠償責任。公證處從提存之日起三日內出具提存公證書,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提存人應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提存受領人。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領人,告之其領取提存物的時間、期限、地點、方法。提存受領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要刊登在國家或債權人在國內住所地的法制報刊上,公告應在一個月內在同一報刊刊登三次。
提存,是指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履行,或者無從查找債權人而無法履行時,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將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待領。 1.提存的原因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標的物,是指債權人有義務受領標的物的給付但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標的物。受領標的物既是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其應盡的義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標的物,屬于債權人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債務人適當履行,也因債權人的拒絕受領而達不到還債的目的,令債務人無限期地等待下去而給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因此,在拒絕受領后,只有允許債務人提存才是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利益的最佳途徑與措施。 (2)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二是債權人失蹤(宣告失蹤),其繼承人不清。第一種情況,不僅指債權人本人不清,地址不詳,也應包括債權人的代理人不清、地址不詳,否則,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的代理人履行債務。第二種情況應增加債權人失蹤、尚無代管人一項,因為有財產代管人,債務人就可向該代管人給付。 (3)債權人死亡(或消失)或者喪失行為能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或者繼受人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債權人遲延受領標的物、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債權人不清、債權人地址不詳等。 2.提存的標的物 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債務的規定應當給付之標的物。提存應依債務的本旨為之,否則不生消滅債務的效力。因此,債務人為提存時,不得以不相符的標的物交付提存機關。 提存的標的物,以適宜于提存者為限。作為提存標的之物,特定物或種類物均可,但應限于動產,《提存公證規則》第七條規定有如下幾種: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提存的條件 按《提存公證規則》第十三條等條款的規定,提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提存公證規則》第二條)。由于提存為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因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實,故提存人為提存的意思表示應該真實,提存方為有效。 (2)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先有真實、合法的債存在,才可能有提存問題;不存在債的關系,就不產生提存問題,所以要求提存之債真實、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4)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提存仍然屬于履行債務,因而,提存的標的必須與債的標的相符,否則就是違約,而非提存。《提存公證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的,公證處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并記載上述條件。” 4.提存的通知與公告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提存公證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提存人應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姬撫灌幌弒呵鬼童邯闊提存受領人。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領人,告知其領取提存物的時間、期限、地點、方法。提存受領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應刊登在國家或債權人在國內住所地的法制報刊上,公告應在一個月內在同一報刊刊登三次。” 5.提存的效力 (1)提存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或其他得為清償之人將債的標的物提存之后,不論債權人受領與否,依法均生債務消滅的效力。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2)提存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根據《提存證據規則》,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六個月:不適于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 在提存期間,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取提存物。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提存對提存機關的效力。提存機關對提存人提存的標的物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予以提存。如果予以提存,應妥善保管提存物,并且在債權人合法受領時交付提存物。
如果此時提交提存標的物的公證申請人是被執行人,那么一般情況下,此提存標的不應被強制執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標的物資格的前提下,如果其為逃避執行拒不取回,則法院也應可以對此標的物強制執行。這種情形即《提存公證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這種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
一、提存公證充分體現了公證機構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介機構的溝通、服務、公證、監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時調整債權債務關系,預防和減少三角債,穩定社會民事、經濟秩序。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采取多種通俗生動的形式,大力組織宣傳活動,使公民、法人和有關部門充分認識提存公證的意義和作用,了解提存公證的條件、范圍和程序,從而更好地運用提存公證這一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提存公證是一項專業性很強、要求很高的公證業務,雖然提存公證從1987年起就在一些城市試辦,1990年司法部又下發了《關于普通開展提存公證業務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在具體辦證時仍很不規范,也發生過一些問題。《提存公證規則》的制定,有利于進一步開拓公證業務領域,提高提存公證質量。各地應組織公證人員認真學習《提存公證規則》,必要時,應對有關辦證人中進行專門培訓。二、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擔保的效力,公證處的權利和責任重大,有時涉及的金額也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給當事人和公證處帶來不應有的損失。所以,公證機構應從思想上給予高度重視。要嚴格按照《提存公證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提存公證;對于提存物品和款項應有嚴密穩妥的保管儲存措施,絕不能非法挪用;對于提存標的物,應嚴格按法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給付,給付前應經公證處主任審批。三、要全力維護提存公證的信譽,樹立起公正、權威、穩妥可靠的形象。堅決嚴肅查處辦理提存公證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今后,如有此類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出,必須從重處理,決不姑息。提存公證規則(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號令第一條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提存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劃。第二條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第三條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標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證的法律效力。第四條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以提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或在債務履行地申辦提存公證有困難的,可由擔保人住所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第五條債務清償期限屆至,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債務人無法按時給付的,公證處可以根據債務人申請依法辦理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的;(二)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受到履行地受領的;(三)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消滅)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辦理提存公證:(一)債的雙方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二)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權人請求將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當事人申辦前款所列提存公證,必須列明提存物給付條件,公證處應按提存人所附條件給付提存示的物。第七條下列標的物可以提存:(一)貨幣;(二)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三)貴重物品;(四)提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第八條公證處應當在指定銀行設立提存帳戶,并置備保管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專用設備或租用銀行的保險箱。第九條提存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二)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三)存在本規則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情況的有關證明材料;(四)提存受領人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五)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六)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一)申請人對提存受領人負有清償或擔保義務;(二)具有本規則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的情況;(三)申請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四)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基本齊全。公證處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第十一條公證人員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制作談話筆錄,記錄下列內容:(一)提存理由和相關事實(如無法給付債的標的物的事由和經過);(二)有關提存受領人的詳細情況;(三)提存標的物的詳細情況;(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別說明等。第十二條公證員應當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審查下列內容:(一)本規則第九條所列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屬實;(二)提存人的行為能力和清償依據;(三)申請提存的原因和事實是否屬實;(四)請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實是否屬實;(五)提存標的物與債的標的是否相符,是否適宜提存;(六)提存標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處理或保管措施。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提存:(一)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二)提存之債真實、合法;(三)符合本規則第五條或第六條以及第七條規定條件;(四)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的,公證處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并記載上述條件。不符合前兩項規定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并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復議程序。第十四條公證處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并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公證處的提存物,公證處應當派公證員到現場實地驗收。驗收時,提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公證員應制作驗收筆錄。驗收筆錄應當記錄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參加人員、物品的數量、種類、規格、價值以及存放地點、保管環境等內容。驗收筆錄應交提存人核對。公證員、提存人及其他參與人員應當在驗收筆錄上簽名。對難以驗收的提存標的物,公證處可予以證據保全,并在公證筆錄和公證書中注明。經驗收的提存標的物,公證處應當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對易腐易爛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證處應當在保全證據后,由債務人拍賣或變賣,提存其價款。第十五條對提存的貴重物品、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物品的價值難以確定的,公證處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估價。第十六條提存貨幣的,以現金、支票交付公證處的日期或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提存帳戶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驗收的,以公證處驗收合格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價證券、提單、權利證書或無需驗收的物品,以實際交付公證處的日期為提存日期。第十七條公證處應當從提存之日起三日內出具提存公證書。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第十八條提存人應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提存受領人。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教人,告知其領取提存物的時間、期限、地點、方法。提存受領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應刊登在國空或債權人在國內住所在地的法制報刊上,公告應在一個月內在同一報刊刊登三次。第十九條公證處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公證處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標的,以防毀損、變質或滅失。對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領人到期不領取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第二十條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六個月:(一)不適于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其價值的;(二)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第二十一條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公證處應在扣除提存費用后將其余額上繳國庫。第二十二條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教領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歸提存人所有。提存的存款單、有價證券、獎券需要領息、承兌、領獎的,公證處應當代為承兌或領取,所獲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損害提存受領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無法按原用途使用的,應以貨幣形式存入提存帳戶。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則上按原來期限將本金和利息一并轉存。股息紅利除用于支付有關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存入提存專用帳戶。提存的不動產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維護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存入提存帳戶。第二十三條公證處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條件給付提存標的。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以對待給付為條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領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公證處不得給付提存標的物。提存受領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提存通知書或公告,以及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提存受領人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應提供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的證明。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由其繼承人領取的,應當提交繼承公證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第二十四條因債權的轉讓、抵銷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領取提存標的物的,該第三人應當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債債權的有效法律文書。第二十五條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提存費用包括:提存公證費、公告費、郵電費、保管費、評估鑒定費、代管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提存受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第二十條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第二十六條公證處不得挪用提存標的。公證處或公證人員挪用提存標的的,除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提存期間,提存物毀損滅的風險責任由提存受領人負擔;但因公證處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公證處負有賠償責任。公民、法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提存標的的,負有賠償責任;購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證處未按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公證處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符合法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給付條件,公證處拒絕給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責令限期給付;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公證處負有賠償責任。根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或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付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決定的機構承擔。第二十九條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因執行公務而申辦提存公證的,參照本規則辦理。監護人、遺產管理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利益,請求將所監護或管理的財產提存的,參照本規則辦理。遺囑人或贈與人為保護遺囑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贈人利益,請求將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或贈與財產提存的,參照本規則辦理。第三十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申辦提存公證,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一、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按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 2. 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錢、物,可消除雙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確履行。 3. 監護人、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或贈與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贈人的利益,可將其管理、贈與或遺囑處分的財產提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或提存人設定的其它條件成就時,由法定提存機關轉交給受益人。 二、提存是擔保的一種特定形式 根據合同的約定,擔保人可將擔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機關,以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條件成就時,提存機關根據雙方的約定,將擔保物交付債權人或退還擔保人。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證債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提存機關。 四、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五、申請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 當事人辦理提存公證,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及其它適宜提存的物品。 自己去查查吧,很好搜的。兄弟你在自學法律嗎??今天提了不少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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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司法強拆公證提存,司法強拆公證提存多久
投稿:戴錦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