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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和無證就是要看房屋的具體性質.如果大家都沒有證,當初也是相關單位同意的話,不用太擔心.賠償肯定是要賠的.開發商和政府拆遷有一定的區別,政府更強勢,也更人性化一些,只要要求不是很過分,一般都會妥善安置.開發商是以贏利為目的,在拆遷的時候補償也是按照市場價格來衡量的.都需要經過評估的.當地政府和開發商的區別不要認為差距會太多,都是有聯系的.
積屑瘤的底部較穩定,頂部同工件和切屑沒有明顯的分界限,容易破碎和脫落, 當這些磨損擴大到1定程度以后就引發刀具失效,不能繼續使用。 . 8、 不準擅自拆卸
應該是不能轉的,開發商在開發房產時,就已審批好了房產用途的,而且建筑格局住宅和寫字樓也不一樣,怎么能轉?就象我們住宅樓下車庫,不是很多住戶私自把它改成店面,就是違法的,就要被城監強制拆除的,
1、可以找一個人去國土資源局打聽一下。2、一般按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補償。也有一些地方按人口安排回遷住房面積。3、如果純按拆遷面積進行補償,就不能按人口享受,如果按人口進行補償就可以享受。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同安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建房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條件,加快推進城市化和城鄉統籌發展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私人住房規劃審批授權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實施管理的范圍。 依據《廈門市同安區分區規劃》(2004—2020)劃定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洪塘鎮、鳳南農場及五顯鎮的部分區域。具體包括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鎮、西柯鎮、洪塘鎮、鳳南農場、五顯鎮鎮區及五顯鎮同新路南側的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房,系指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層)、擴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條在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所有個人建房實行規劃管理,均應當遵守城市規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五條 按照市政府的授權,區建設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規劃審批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規劃分局是個人新建住宅的規劃審批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村鎮建設管理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個人建房的受理及檔案管理工作。 國土房產分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個人建房用地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土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區建設局、國土房產分局、規劃分局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好個人建房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個人建房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擅自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公共設施用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七條 個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設施、名木古樹、歷史風貌建筑、相鄰房屋安全電線電纜及相關隱蔽工程的,則必須由鎮、街進一步落實,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同意后方可報送區建設局。 第八條 堅持“建新拆舊”原則。建房戶必須做出書面承諾,即經批準新建或翻改建住宅后,其舊宅及附屬設施應自行拆除,舊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退交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排使用,落實“一戶一宅”的政策要求。 第九條 申請新建、翻改建、擴建個人住宅的,必須實事求是申報情況,按規定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如弄虛作假或不按程序批準的,則批準文件無效。 第十條 個人建房審批采取聯合辦公審批機制。聯合辦公會每月舉行一次,時間定為每月11日—15日(遇節假日順延)之間,地點在區建設局。參加部門為:區監察局、區建設局、國土房產分局、規劃分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鎮(街)、轄區行政執法中隊、區村鎮建設管理站、國土資源所。 第十一條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建房實行分級控制區制度。 一級控制區范圍:東至鳳山路、埔前路,西至環城西路,南至銀湖中路、324國道,北至環城北路。具體包括大同、祥平街道的社區居委會,朝元村(環城路內),祥橋村的較場、蓮湖、三香、后溝、蕓溪、古溪,碧岳村的埔前,陽翟村的西亭、燒灰、雙溪口等村和區政府納入土地儲備地塊(段)。 該區域內不得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層,但可以申請危房維修。 二級控制區范圍:城市的近郊區如朝元村(環城路外),東山村的社壇、雙圳頭、北門,碧岳村的五甲、岳口,祥橋村,杜橋村,陽翟村等村。 該區域內不得申請新建,但可以申請危房按原產權面積的翻改建。人均建筑面積不足30㎡,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得擴大其宅基地面積。 三級控制區范圍:以上兩級控制區域外的范圍。 該區域內可以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層。批準后,住宅的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9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60.0平方米。對村莊整治改造的,符合規劃的,經規劃部門批準后,總建筑面積允許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450.0平方米。 個人建房市、區另有規定從其規定進行辦理。 第十二條 下列地區除危房維修外,禁止進行個人建房: (一)城市一級控制區范圍內; (二)城市規劃道路控制范圍內; (三)現有城市主干道控制范圍內; (四)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范圍、城市綠化用地、河湖保護用地、公路、鐵路以及有關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禁止建設區; (五)區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范圍內。 第二章 個人翻改建、加層住宅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個人建房必須符合“一戶一宅”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請不予受理: (一)有出租、出賣、贈與、抵押等形式轉讓住房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再提出申請建房的; (二)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個人建房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并嚴格按照核準的位置、高度、面積進行建設。 個人建房者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的翻改建住宅未改變用途的,不再辦理用地批準手續。但如超出原有用地范圍,其超出部份應按新建住宅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一)個人建房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會提出個人建房申請: 1、《個人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3、現有房屋的產權證書、土地權屬證書; 4、擬建房屋的平面位置圖(一式三份); 5、與周圍建筑物、構筑物結構互相牽連,應當提交四鄰房屋產權人同意建設的書面協議; 6、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屬設施用地并交由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7、規劃管理要求指定的其他圖件。 村(居)委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當對申請建房戶現居住房屋的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居住情況等進行審核并在公告欄公布,公布期限為15日。公布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居)委會應當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現居住房屋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居住情況,并將個人建房的申請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個人建房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街)村鎮建設管理站、國土資源所一同到實地勘測,對申請人的現居住房屋用地情況、家庭成員居住情況和擬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積以及房屋的層數、高度等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鎮(街)簽署審核意見并于每月25日—31日(遇節假日順延)統一報送區建設局審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通過村(居)委會將書面答復送達建房申請人。 (三)區建設局在收到個人建房申請材料后于每月1日—10日(遇節假日順延)組織區村鎮建設管理站到實地勘測進行核對并提出意見。并于每月11日—15日(遇節假日順延)召開聯合辦公會議討論。討論通過的由區村鎮建設管理站繪制審批紅線圖,區建設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章 個人新建住宅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一種情形的農村常住居民,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集體建設或舊城(村)改造需要拆遷、搬遷,按有關規定可新建個人住宅的; (三)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其住宅建設用地申請不予受理: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有出租、出賣、贈與、抵押等形式轉讓住房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再提出用地申請的; (三)不符合“一戶一宅”有關規定的; (四)申請的用地位于一級或二級控制區范圍之內; (五)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農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積及總建筑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4人以下(含4人)戶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二)5-7人戶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85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55平方米; (三)8人以上戶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9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四)四戶以上聯建的,其宅基地面積可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5平方米。 (五)對村莊整治改造的,符合規劃的,經規劃部門批準后,總建筑面積允許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45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農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并符合集中居住、節約用地的原則。應盡量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實行統建、聯建建設住宅。 第二十條 農村常住居民個人建房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的一般程序 (一)個人建房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個人建房用地申請: 1、《個人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屬設施用地并交由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接到個人建房用地申請后,應當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并將申請建房戶家庭情況、擬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積、以及房屋的層數、高度等情況在公告欄公布,公布期限為15日。公布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應當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居住情況,并將個人建房用地的申請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個人建房用地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街)村鎮建設管理站、國土資源所一同到實地勘測,對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家庭成員居住情況和擬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積以及房屋的層數、高度等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鎮(街)簽署審核意見并于每月25日—31日(遇節假日順延)統一報送規劃分局審核規劃情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通過村委會將書面答復送達建房申請人。 (三)規劃分局收到個人建房用地申請材料后,由區村鎮建設管理站于每月1日—10日(遇節假日順延)到實地勘測進行核對并提交于每月11日—15日(遇節假日順延)召開的聯合辦公會議討論。討論通過的由規劃分局簽署規劃意見后報國土房產分局審核用地情況并簽署意見,最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區人民政府在接到上報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予以批準用地的,由國土房產分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不批準用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建設用地批準書并提供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材料向規劃分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分局在收到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 個人建房相關標準和技術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已審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結構等,確需改變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或者重新報批。 第二十二條 個人改建、擴建住宅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后方可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個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工建設。確需延遲開工日期的,應當向區建設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自行作廢。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四條 個人建房不得超過五層,建筑總高度不得大于15米。 個人建造三層以上住宅的必須提供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圖紙。個人申請在原舊宅基地上建造三層以上住宅的,由區建設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規劃分局批準,批準后由區建設局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個人申請新建三層以上住宅的,由規劃分局批準后直接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個人建房應當布局合理,符合交通、消防和四鄰生活的要求。相鄰房屋除應當留出必要通道外,在不影響相鄰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盡量使山墻靠攏。山墻一般不得出頭和開設門窗。 禁止隨意填土抬高地基。如地勢低洼確需抬高地基的,在征得四鄰同意后,允許將室外地坪抬高。 第二十六條 個人建房與相鄰房屋結構互相牽連,且無法與相鄰房屋產權人達成協議的,在不影響相鄰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共同退讓用地邊界的原則,退讓用地邊界不得小于1.0米,且不得出挑陽臺或者建外走廊。 第二十七條 個人建房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退讓城市道路。在詳細規劃已獲批準的地區,應當按詳細規劃的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在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尚未獲得批準的地區,應當按以下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 (一)位于省、國道兩側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要求退讓足夠的距離; (二)位于規劃為主干道的退讓距離為15米;次干道(30m~24m)的退讓距離為10米;支路(18m以下)的退讓距離為5米; (三)位于現有路幅不足12米的街巷兩側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退讓; (四)在有特定要求的地段,退讓距離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進行個人建房的地區,如原私有住房因年久失修或破舊不利居住,要求進行房屋維修的,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確屬危房。經區村鎮建設管理站實地踏勘,情況屬實的,同意按照原位置、原面積、原高度、原結構進行維修,并拍照取證,留存歸檔,作為規劃監察、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個人建房開工前,應當報驗灰線,待基礎工程完成后應報請檢驗合格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設。 (一)大同和祥平街道辦事處的區域經區村鎮建設管理站會同街道村鎮建設管理站、國土資源所共同到現場核準簽章方可開工,待基礎工程完成后應再次報請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設。 (二)新民鎮、西柯鎮、洪塘鎮、鳳南農場及五顯鎮的區域經鎮村鎮建設管理站和國土資源所共同到現場核準簽章方可開工,待基礎工程完成后應再次報請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設。 區建設局、國土房產分局、規劃分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個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區村鎮建設管理站會同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國土資源所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區建設局應當核發規劃驗收合格書;對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個人建房者限期改正。 個人建房者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驗收合格書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申請建設住宅小區的,可參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為個人住房建設用地的,可參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村(居)民個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十四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居住用房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的,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要求擅自改變個人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積進行建設的,均屬違法建設,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個人建房者不得修建圍墻等附屬設施或其他構筑物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礙公共交通,否則將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對責令限期拆除的房屋或違章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有關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區有關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玩忽職守區有關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同安區建設局應定期將審批情況報廈門市規劃局同安分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建設局和國土房產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1、找到年檢的地方來,島內在金湖路車輛檢測中心(也就是海峽出租公司,枋湖客運中心旁邊),我是在廈門島內年檢的。 2、去之前需要準備好的材料: A、小車行駛證 B、車主本人身份證(代辦的需車主的復印件) C、車輛檢驗有效期的小卡片(背面可打印每次的年檢記錄) D、國家強制保險單副本 E、另外千萬不要忘了:如果車有違章,一定要先處理掉 F、如果有帶框的車牌一定要拆除,安裝規定的帶閩D字樣的防盜螺絲,這個車管所有賣,最好到保養的4S店價格10元或贈送 3、到了檢測中心將車開到小車待年檢區中先排隊 4、然后進入辦證大廳,前面的工作人員會拿些表格進行初步登記 5、填完相關表格后,再去1號區電腦登記,然后再到2號區交費100元 6、拿到交費發票及蓋章再返回前面大廳,進行詳細表格的登記,此時重要一點就是去復印車輛識別代號(最好自己去復印,雖然很是辛苦,我復印了5、6張小紙才勉強算過,還是另一個檢驗員說OK的,否則他們工作人員去復印需要20元,我覺得貴了就自己搞,雖然自己的衣服給弄臟了,但也值得) 7、這些資料都好了再由大廳對面桌子的人簽字,然后由拍照工作人員現場拍照及檢驗車輛外觀 8、然后就在大廳等待,檢驗員進行車輛的檢測 9、大約20分鐘左右后檢測完畢,檢驗員拿到資料到3號臺進行打印檢測報告,然后審核 10、審核完畢,就可以到6號區進行蓋章,最后就算完成了。 11、最后到另一窗口領取環保標志卡。
1、有辦理產權證的按照產權證登記面積補償,無產權證的根據各地的拆遷法規執行,比如廈門規定了2001年12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拆遷時可依據具有房屋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出的面積進行補償。這個時間以后建設的無手續房屋不予補償,算違章建筑。
2、至于天井、空地這些的,在房屋拆遷時候,因為土地和房屋是合并在一起,比如土地面積150平方,建筑面積100平方,容積率小,在拆遷評估時候容積率修正就已經把價格提高上去了,不會再單獨列出來補償。
3、像圍墻、擋土墻、化糞池這類的屬房屋附屬配套,一般是在評估房屋時候已經含在房屋配套費里面了。假如有特別要求,可以單列出來進行補償,但在評估房屋的時候將會將配套費降低,各地對附屬物一般都會 有個補償單價的規定。理論上來說,合在房地產評估里和分列但項評估最終的總額是不會有太大的變動的。
4、對于面積小,居住人口多的,一般還會考慮人均居住面積的補償,這得看各地指定的補償標準了。
違章建設是得不到賠償的。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同安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建房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條件,加快推進城市化和城鄉統籌發展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私人住房規劃審批授權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實施管理的范圍。 依據《廈門市同安區分區規劃》(2004—2020)劃定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洪塘鎮、鳳南農場及五顯鎮的部分區域。具體包括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鎮、西柯鎮、洪塘鎮、鳳南農場、五顯鎮鎮區及五顯鎮同新路南側的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房,系指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層)、擴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條在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所有個人建房實行規劃管理,均應當遵守城市規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五條 按照市政府的授權,區建設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規劃審批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規劃分局是個人新建住宅的規劃審批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村鎮建設管理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個人建房的受理及檔案管理工作。 國土房產分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個人建房用地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土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區建設局、國土房產分局、規劃分局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好個人建房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個人建房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擅自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公共設施用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七條 個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設施、名木古樹、歷史風貌建筑、相鄰房屋安全電線電纜及相關隱蔽工程的,則必須由鎮、街進一步落實,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同意后方可報送區建設局。 第八條 堅持“建新拆舊”原則。建房戶必須做出書面承諾,即經批準新建或翻改建住宅后,其舊宅及附屬設施應自行拆除,舊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退交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排使用,落實“一戶一宅”的政策要求。 第九條 申請新建、翻改建、擴建個人住宅的,必須實事求是申報情況,按規定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如弄虛作假或不按程序批準的,則批準文件無效。 第十條 個人建房審批采取聯合辦公審批機制。聯合辦公會每月舉行一次,時間定為每月11日—15日(遇節假日順延)之間,地點在區建設局。參加部門為:區監察局、區建設局、國土房產分局、規劃分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鎮(街)、轄區行政執法中隊、區村鎮建設管理站、國土資源所。 第十一條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建房實行分級控制區制度。 一級控制區范圍:東至鳳山路、埔前路,西至環城西路,南至銀湖中路、324國道,北至環城北路。具體包括大同、祥平街道的社區居委會,朝元村(環城路內),祥橋村的較場、蓮湖、三香、后溝、蕓溪、古溪,碧岳村的埔前,陽翟村的西亭、燒灰、雙溪口等村和區政府納入土地儲備地塊(段)。 該區域內不得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層,但可以申請危房維修。 二級控制區范圍:城市的近郊區如朝元村(環城路外),東山村的社壇、雙圳頭、北門,碧岳村的五甲、岳口,祥橋村,杜橋村,陽翟村等村。 該區域內不得申請新建,但可以申請危房按原產權面積的翻改建。人均建筑面積不足30㎡,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得擴大其宅基地面積。 三級控制區范圍:以上兩級控制區域外的范圍。 該區域內可以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層。批準后,住宅的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9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60.0平方米。對村莊整治改造的,符合規劃的,經規劃部門批準后,總建筑面積允許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450.0平方米。 個人建房市、區另有規定從其規定進行辦理。 第十二條 下列地區除危房維修外,禁止進行個人建房: (一)城市一級控制區范圍內; (二)城市規劃道路控制范圍內; (三)現有城市主干道控制范圍內; (四)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范圍、城市綠化用地、河湖保護用地、公路、鐵路以及有關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禁止建設區; (五)區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范圍內。 第二章 個人翻改建、加層住宅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個人建房必須符合“一戶一宅”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請不予受理: (一)有出租、出賣、贈與、抵押等形式轉讓住房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再提出申請建房的; (二)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個人建房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并嚴格按照核準的位置、高度、面積進行建設。 個人建房者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的翻改建住宅未改變用途的,不再辦理用地批準手續。但如超出原有用地范圍,其超出部份應按新建住宅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一)個人建房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會提出個人建房申請: 1、《個人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3、現有房屋的產權證書、土地權屬證書; 4、擬建房屋的平面位置圖(一式三份); 5、與周圍建筑物、構筑物結構互相牽連,應當提交四鄰房屋產權人同意建設的書面協議; 6、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屬設施用地并交由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7、規劃管理要求指定的其他圖件。 村(居)委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當對申請建房戶現居住房屋的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居住情況等進行審核并在公告欄公布,公布期限為15日。公布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居)委會應當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現居住房屋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居住情況,并將個人建房的申請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個人建房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街)村鎮建設管理站、國土資源所一同到實地勘測,對申請人的現居住房屋用地情況、家庭成員居住情況和擬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積以及房屋的層數、高度等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鎮(街)簽署審核意見并于每月25日—31日(遇節假日順延)統一報送區建設局審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通過村(居)委會將書面答復送達建房申請人。 (三)區建設局在收到個人建房申請材料后于每月1日—10日(遇節假日順延)組織區村鎮建設管理站到實地勘測進行核對并提出意見。并于每月11日—15日(遇節假日順延)召開聯合辦公會議討論。討論通過的由區村鎮建設管理站繪制審批紅線圖,區建設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章 個人新建住宅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一種情形的農村常住居民,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集體建設或舊城(村)改造需要拆遷、搬遷,按有關規定可新建個人住宅的; (三)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其住宅建設用地申請不予受理: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有出租、出賣、贈與、抵押等形式轉讓住房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再提出用地申請的; (三)不符合“一戶一宅”有關規定的; (四)申請的用地位于一級或二級控制區范圍之內; (五)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農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積及總建筑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4人以下(含4人)戶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二)5-7人戶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85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55平方米; (三)8人以上戶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9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四)四戶以上聯建的,其宅基地面積可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5平方米。 (五)對村莊整治改造的,符合規劃的,經規劃部門批準后,總建筑面積允許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45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農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并符合集中居住、節約用地的原則。應盡量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實行統建、聯建建設住宅。 第二十條 農村常住居民個人建房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的一般程序 (一)個人建房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個人建房用地申請: 1、《個人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屬設施用地并交由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接到個人建房用地申請后,應當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并將申請建房戶家庭情況、擬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積、以及房屋的層數、高度等情況在公告欄公布,公布期限為15日。公布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應當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居住情況,并將個人建房用地的申請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個人建房用地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街)村鎮建設管理站、國土資源所一同到實地勘測,對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家庭成員居住情況和擬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積以及房屋的層數、高度等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鎮(街)簽署審核意見并于每月25日—31日(遇節假日順延)統一報送規劃分局審核規劃情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通過村委會將書面答復送達建房申請人。 (三)規劃分局收到個人建房用地申請材料后,由區村鎮建設管理站于每月1日—10日(遇節假日順延)到實地勘測進行核對并提交于每月11日—15日(遇節假日順延)召開的聯合辦公會議討論。討論通過的由規劃分局簽署規劃意見后報國土房產分局審核用地情況并簽署意見,最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區人民政府在接到上報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予以批準用地的,由國土房產分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不批準用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建設用地批準書并提供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材料向規劃分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分局在收到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 個人建房相關標準和技術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已審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結構等,確需改變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或者重新報批。 第二十二條 個人改建、擴建住宅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后方可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個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工建設。確需延遲開工日期的,應當向區建設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自行作廢。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四條 個人建房不得超過五層,建筑總高度不得大于15米。 個人建造三層以上住宅的必須提供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圖紙。個人申請在原舊宅基地上建造三層以上住宅的,由區建設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規劃分局批準,批準后由區建設局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個人申請新建三層以上住宅的,由規劃分局批準后直接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個人建房應當布局合理,符合交通、消防和四鄰生活的要求。相鄰房屋除應當留出必要通道外,在不影響相鄰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盡量使山墻靠攏。山墻一般不得出頭和開設門窗。 禁止隨意填土抬高地基。如地勢低洼確需抬高地基的,在征得四鄰同意后,允許將室外地坪抬高。 第二十六條 個人建房與相鄰房屋結構互相牽連,且無法與相鄰房屋產權人達成協議的,在不影響相鄰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共同退讓用地邊界的原則,退讓用地邊界不得小于1.0米,且不得出挑陽臺或者建外走廊。 第二十七條 個人建房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退讓城市道路。在詳細規劃已獲批準的地區,應當按詳細規劃的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在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尚未獲得批準的地區,應當按以下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 (一)位于省、國道兩側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要求退讓足夠的距離; (二)位于規劃為主干道的退讓距離為15米;次干道(30M~24M)的退讓距離為10米;支路(18M以下)的退讓距離為5米; (三)位于現有路幅不足12米的街巷兩側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退讓; (四)在有特定要求的地段,退讓距離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進行個人建房的地區,如原私有住房因年久失修或破舊不利居住,要求進行房屋維修的,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確屬危房。經區村鎮建設管理站實地踏勘,情況屬實的,同意按照原位置、原面積、原高度、原結構進行維修,并拍照取證,留存歸檔,作為規劃監察、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個人建房開工前,應當報驗灰線,待基礎工程完成后應報請檢驗合格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設。 (一)大同和祥平街道辦事處的區域經區村鎮建設管理站會同街道村鎮建設管理站、國土資源所共同到現場核準簽章方可開工,待基礎工程完成后應再次報請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設。 (二)新民鎮、西柯鎮、洪塘鎮、鳳南農場及五顯鎮的區域經鎮村鎮建設管理站和國土資源所共同到現場核準簽章方可開工,待基礎工程完成后應再次報請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設。 區建設局、國土房產分局、規劃分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個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區村鎮建設管理站會同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國土資源所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區建設局應當核發規劃驗收合格書;對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個人建房者限期改正。 個人建房者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驗收合格書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申請建設住宅小區的,可參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為個人住房建設用地的,可參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村(居)民個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十四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居住用房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的,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要求擅自改變個人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積進行建設的,均屬違法建設,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個人建房者不得修建圍墻等附屬設施或其他構筑物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礙公共交通,否則將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對責令限期拆除的房屋或違章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有關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區有關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玩忽職守區有關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同安區建設局應定期將審批情況報廈門市規劃局同安分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建設局和國土房產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無證駕駛機動車將被處罰200到2000罰款,并拘留15天;駕駛人、車主或者車輛管理者應當在30天內,帶齊機動車的合法手續到車輛管理所申請領取機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七條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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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廈門違法強拆,廈門違法強拆案例
投稿:邵桂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