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滄拆遷補償事件處理,廈門經濟特區數據條例2023最新【全文】,廈門經濟特區數據條例(2022年12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數據資源第三章 數據要素市場第四章 應用與發展第五章
廈門經濟特區數據條例
(2022年12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三章 數據要素市場
第四章 應用與發展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有序流動和開發利用,推動數字政府、數字社會、數字經濟建設與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二)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三)公共數據,包括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政務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務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收集、產生的各類數據。公共服務數據是指醫療、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交通運輸等公益事業單位、公用企業(以下簡稱公共服務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各類數據。
(四)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服務組織收集、產生的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數據,以及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收集、產生的各類數據。
第三條 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遵循開發利用與安全保護并舉、創新引領與依法監管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數據應用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數據治理機制,創新探索數據流通利用體系;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解決數據管理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化賦能城市治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升數字社會水平。
第五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全市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促進數據治理機制建設和數據流通利用體系探索,推進、指導和監督全市數據工作。
市網信、發展改革、公安、國家安全、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統計、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數據管理和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數據管理和發展考核評價機制,對各區、各部門開展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成效定期組織考核評價。
第七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加強數據標準體系的統籌建設和管理。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參與制定數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團體標準。
第八條 在本市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探索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首席數據官由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負責數據管理與業務協同工作,提升本單位的數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政府、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相關單位的專家組成的數據專家委員會,開展數據治理、數據流通利用、數據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和評估,為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數據專家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規程由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數據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并推動實施相關團體標準和行業規范,引導會員依法開展數據處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數字化能力培養納入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教育培訓體系,加強數據發展和數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整體數字素養。
第十二條 制定數據人才發展計劃,將數據領域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支持政策體系;優化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方式,推動數據人才評價與激勵方式有效結合,完善數據人才服務和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改革創新,對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規、旨在推動工作的失誤或者偏差,且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體系,推進公共數據應匯盡匯,提高公共數據共享效率,擴大公共數據有序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影響公共數據的依法匯聚、共享、開放。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數據依法匯聚到公共數據資源體系。
第十五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設立公共數據資源平臺,作為本市公共數據匯聚、共享、開放的統一基礎設施,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不得新建其他跨部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平臺或者系統。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分為政務數據目錄和公共服務數據目錄。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按照編制規范的要求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適時更新。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由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統一發布。
政務部門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產生的數據以及依法采購獲得的非公共數據,應當及時納入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七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設和完善統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用、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體系相關制度規范要求,建設和管理專題數據庫。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機構在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建設、管理和維護公共數據資源平臺,依法采取數據安全保護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篡改;
(二)處理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申請;
(三)配合開展公共數據等級保護相關安全評測和風險評估;
(四)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收集公共數據,應當為本單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并符合法律、法規關于數據收集程序的相關規定。
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不得重復收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確需委托第三方收集公共數據的,應當與受托人明確約定委托事項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受托人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監督。受托人不得超出約定的目的、范圍或者方式處理公共數據。未經政務部門同意,受托人不得轉委托。
委托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解除的,受托人應當將收集的公共數據返還政務部門或者予以刪除,不得保留、使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條 為了應對突發事件,政務部門依據應對突發事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必需的數據。以此方式獲取的數據不得用于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無關的事項。
政務部門依據前款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必需的數據時,應當明確數據使用的目的、范圍、方式。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政務部門應當對獲取的突發事件相關公共數據進行分類評估,將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等公共數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安全處理措施,并關停相關數據應用。
第二十二條 市、區政務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需要采購非公共數據的,應當向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并統一采購。
第二十三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質量管理制度。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本單位公共數據質量管理機制,加強數據質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實現問題數據可追溯、可定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發現與其相關的公共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以向公共數據資源平臺或者相關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提出異議申請,異議受理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反饋。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根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按照有關規定實時、全量向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匯聚公共數據。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匯聚的公共數據,應當經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確認,并依托公共數據資源平臺以服務接口等方式進行共享。
第二十五條 公共數據應當依法在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之間共享。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可以依法獲取其他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的數據,或者向其他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提供數據。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數據共享屬性并定期更新。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由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獲取。
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由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提出共享請求,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數據提供單位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復。同意共享的,應當及時完成共享;拒絕共享的,應當提供書面理由。
列入暫不共享類公共數據,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作為依據。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對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確定的公共數據共享屬性有異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七條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申請共享數據的,應當遵循最小夠用原則,明確應用場景,并承諾應用場景的真實性、合規性、安全性。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加強共享數據管理,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應當依法處理,保障數據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能用于申請時確定的應用場景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應當遵循需求導向、分級分類、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則,依法有序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無償開放。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在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范圍內,編制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并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予以公布,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九條 公共數據開放分為普遍開放和依申請開放兩種類型。
屬于普遍開放類的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直接從公共數據資源平臺無條件獲取。
屬于依申請開放類的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提出申請,由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數據提供單位審核后確定是否開放。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數據資源社會化增值開發利用,通過特許開發、授權應用等方式充分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和社會價值。
探索建立數據融合開發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安全可信的環境中,開展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深化融合與開發利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確定相應的主體,管理被授權的允許社會化增值開發利用的公共數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被授權運營主體實施全流程監督管理。
授權運營的數據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等,處理該數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自然人對個人數據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人格權益。
第三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財產權益。但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探索構建安全高效的非公共數據收集、使用、共享、開放機制,發揮非公共數據資源效益,促進非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處理非公共數據。
數據處理者向他人提供其處理的個人數據,應當獲得個人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自然人與數據處理者約定應當匿名化的,數據處理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進行匿名化處理。
第三十五條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開展數據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數字技術研發等多樣化數據處理活動,提高非公共數據治理能力,提升非公共數據質量和價值。
第三章 數據要素市場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安全可信、包容創新、公平開放、監管有效的數據要素市場,探索建立數據確權、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解決等市場運營體系,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
第三十七條 探索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推動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
探索構建公平、高效、激勵與規范相結合的數據價值分配機制,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研發數據技術、挖掘數據價值、推進數據應用,通過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并推動依法使用,自主處分,獲取收益。
第三十八條 探索構建數據資產評估指標體系,建立數據資產評估制度,科學反映數據要素的資產價值。
第三十九條 探索建立數據要素統計核算制度,推動將數據要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第四十條 鼓勵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培育數據處理、數據合規、數據評估以及數據交易等市場主體。
第四十一條 市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廈門經濟特區1980年10月成立。1984年2月,鄧小平同志視察廈門后,廈門特區范圍擴大到全島,面積131平方公里,并逐步實行了自由港某些政策。隨后,國務院相繼批準設立海滄、杏林、集美半島三個臺商投資區,實行經濟特區現行政策。1992年又批準設立象嶼保稅區。其間,國務院還批準廈門市為計劃單列市,賦予相當于省一級經濟管理權。1994年3月,全國人大授予廈門特區地方立法權。廈門經濟特區是中國的七個經濟特區之一,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實行計劃單列,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之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發布部門: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廈門經濟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1995年6月8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11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3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等十三件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4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等十二件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6年9月22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登記行為,保護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登記為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
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者營業登記。
第四條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廈門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設立企業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登記設立的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申請辦理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或者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文件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依法予以核實。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八條 設立企業,由投資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投資者人數在二人以上的由全體投資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九條 設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可以一次提出一至三個名稱,登記機關按照申報名稱的順序審核。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決定駁回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在設立登記之前必須報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或者許可的,應當以登記機關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辦理審批或者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六個月,保留期內,不得轉讓或者用于經營活動。
需要延長保留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保留期最多可延長六個月。
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在申請設立、變更、注銷之前必須事前辦理、并憑審批許可文件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事項,有關審批部門應當將相應審批許可的證件名稱、法律依據、具體分類、級別分工、辦理期限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市人民政府根據便民、高效原則,可以對企業設立、變更登記前的審批事項的實施方式進行改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主要目的是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依法獲取政府信息。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廈門市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本辦法。該辦法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明確了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程序和責任。同時,該辦法還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
法律分析
《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目的是為了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增加行政行為的透明度,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結合廈門市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本辦法。
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辦事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轄區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各項制度。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行政首長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各類政府信息。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主動公開
第六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規定和發展計劃方面
1、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規定;
2、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執行情況;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二)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方面
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優撫救濟、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2、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3、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5、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6、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7、行政機關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8、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情況;
9、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重大建設項目財政資金安排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3、公共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其建設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工作分工、辦公地點、通訊方式等;
2、政府領導組成人員及其分工情況;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職位、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鎮(街道)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九條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正處于調查、研究過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四)在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開:
(一)權利人和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所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后應及時予以更新。
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開方式
第十二條公開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廈門市政府網站及有關部門網站,各級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约皥罂?、廣播、電視等載體;
(三)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示)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四)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依法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后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于信息生成后2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公布屬于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并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六條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定期向社會發布信息。
拓展延伸
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 原則: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即由制作或獲取該信息的部門或個人負責公開。
2. 范圍: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資料、圖表、聲像及其他資料。
3. 公開方式: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公開,包括網站公開、報紙公開、電視公開、召開新聞發布會等。
4. 公開時限: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為準,不能超過15天。
5. 公開內容: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以方便公眾查閱利用。
6. 監督方式: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方式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社會監督等。
根據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府的法定職責,對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來說,有權獲取政府信息,并享有監督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
結語
《廈門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目的是為了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結合廈門市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本辦法。該辦法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各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時,辦法也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機制和公開期限等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七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區企業必須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不準開業。
第三條特區企業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廈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二)企業各方簽定的經批準的協議、合同和章程的副本;
(三)企業各方所在國(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有關證件。
屬于國家規定的特定行業,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四條特區企業申請登記,應以中文或中外文填寫登記表一式三份。登記的主要項目:企業名稱、地址、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注冊資本,合資、合作各方的份額,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廠長、副廠長,職工總人數,外籍職工人數,批準文件的機關、文號和日期。
第五條外國企業,華僑、港澳、臺灣企業以及在國外的中外合資企業在特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從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和企業所在國(或地區)主管機關發給的注冊證書副本或其他信用證件,以及對常駐代表的授權書,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不得開展常駐業務活動。
第六條特區企業和常駐代表機構從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當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七條特區企業和常駐代表機構應持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向設在廈門特區的銀行開戶,向廈門市稅務局辦理納稅登記。
第八條特區企業更改名稱、遷移、轉產、增減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生產經營范圍、延長合同期限,應從原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更換董事長或總經理,應從董事會決定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應在年終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報告。
第九條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證,每年換發一次。變更名稱、常駐代表、業務范圍、駐在地點、駐在期限,應從原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七日內,持批準文件,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特區企業和常駐代表機構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應按規定繳納登記費或變更登記費。
第十一條特區企業和常駐代表機構經營期、駐在期屆滿,或經批準提前歇業、終止業務,應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第十二條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從接到特區企業或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各項文件之日起七日內,給予審核批復。
第十三條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對特區企業和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的處罰。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的,須報廈門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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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婉鈺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