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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征收訴訟時效是六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強拆的行政復議期限一般也是在60日內?!缎姓妥h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房屋拆遷補償訴訟時效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不服的,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強奸罪的追訴期一般是二十年。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強奸罪一般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死刑,因此,強奸罪的一般追究時效是十五年,最高二十年甚至更長。如果立案后逃避追捕,不受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 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第五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第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后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第七條 執行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第八條 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九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 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制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 2.暫緩執行的期間;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第十四條 法律或司法解釋對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一直沒有分給你住房,所以處于持續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隨時可以起訴要求分的房產。
拆遷協議訴訟時效:《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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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強拆時效期限是幾年內,強拆時效期限是幾年內的
投稿:平皓南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