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決定復議起訴期限,房屋征收決定有多久的訴訟期限,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的訴訟期限一般為六個月。《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
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的訴訟期限一般為六個月。《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行政訴訟申訴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期限是六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撤銷行政復議還能申請行政訴訟嗎
1、撤銷行政復議還能申請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
2、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拆遷補償協議的訴訟期限
對拆遷補償款有異議的,應該提起行政訴訟解決,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從當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征地補償款起訴是否存在訴訟時效1、征地補償款起訴存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需視情況而定:(1)一般是適用行政訴訟時效規定,因征收補償款產生爭議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是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2)如果是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3年。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處理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處理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如下:1、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組織的自治權。人民法院處理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不能輕易否定農村集體組織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農村集體組織作出分配決定;2、必須貫徹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村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3、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是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并訴訟至人民法院裁定。征收人可以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90天內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算下來最快也要半年時間才能強制執行,在執行前還有十天的催告期。時間上一天不讓也要有180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征收決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征收決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衫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啟拍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悄塌羨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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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若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