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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各省、省轄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怎樣合理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人在拆遷中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因此許多被拆遷人錯過了能夠合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間和機會,我們將在近期進一步探討被拆遷人如何通過法律賦予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初某在北京市xx區xx路23號有私房一處,建筑面積121平方米左右,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開發商)擬拆遷該地塊并建設高檔公寓,按照北京市的拆遷補償價格,初某私有房屋經評估作價每平方米的區位補償價格為人民幣4300元,開發商要求按照評估的價格給予初某補償,初某不同意,雙方未能達成拆遷協議,開發商申請北京市xx區建設委員會裁決本案。 初某找到張翔律師工作室要求解決本案。 初某在本案中提出的問題是:對經評估作價的重置成新價格沒有異議,之所以與開發商未能達成拆遷協議的原因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一期項目的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11000元,現補償給初某的房屋只能購買同地區房屋的60平方米左右,因此不同意開發商的拆遷補償方案。 我們經分析,本案的拆遷爭議實際上是補償價格的爭議,對該爭議如果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解決存在的問題如下: 首先,初某私有的房屋的補償價格作價的依據是2001年北京市公布的拆遷補償價格標準,而現行的市場價格已經遠遠超過了2001年的市場價格,因此初某即使提出了拆遷補償的價格復核,也仍然不能實現其目的。 其次,初某要求按照開發商銷售商品房的價格進行拆遷補償也沒有法律依據。 我們進一步研究了初某的要求后,提出的對策如下: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即是按照產權調換還是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選擇。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代理初某向開發商和建委提出:初某要求產權調換,不實行貨幣補償。 提出上述意見后,開發商以該地區沒有產權調換只能實行貨幣補償為由拒絕了初某的要求,建委的工作人員也解釋說只能貨幣補償,沒有批準產權調換。 我們根據建委工作人員的意見,明確提出建委的意見不能成立,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就建委審批的拆遷方案提起了訴訟,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開發商同意按照產權調換的方式與初某進行拆遷補償,但提出:初某私有的房屋只能按照拆遷評估價格,而開發商提供的產權調換用房有二,其一是開發商建造的原地回遷的房屋,每平方米的售價按照11000元計價,其二是位于海淀區山后地區的房屋,每平方米售價4500元。 我們拒絕了開發商提出的上述意見,并明確提出:在進行產權調換時,開發商提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也只能按照2001年的評估價格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補償的價格,開發商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妥協,最后與初某達成了拆遷協議,對初某私有房屋按照每平方米9800元的標準進行了拆遷補償。 我們最終撤回了對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訴訟,案件終結。 案例結論: 在北京市,許多被拆遷人均提出,按照2001年公布的拆遷評估價格進行拆遷補償,已經遠遠低于現在的商品房價格,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被拆遷人選擇了被動的等待。 其實,上述案例提供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思路:即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按照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拆遷補償,在選擇產權調換的形式進行拆遷補償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要求原地回遷,這對拆遷人的影響將可能比較大,在雙方進行選擇的過程中,相互的妥協必然就產生了。
1、可以肯定的是,拆遷方只會把錢給你叔叔,因為你叔叔有土地使用證。2、你們的協議無法對抗第三人,只對你們內部有效。3、我個人覺得,鬧到法院的話,你能拿回建房的費用,但無法按比例獲得拆遷補償的費用。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可見,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因其對所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遷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可見,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因其對所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遷的補償。事實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協商補償、訂立補償安置協議的過程中,承租人也沒有權利參與到其中來。這樣一來,一旦面臨拆遷,作為承租人的企業想獲取補償就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在現實生活中,因歷史上的改制原因,國有企業改制不徹底、集體企業轉型不成功,企業產權、廠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權屬混亂不清等情況,導致企業以承租人的身份從事生產經營的情況非常之多。一、承租企業在拆遷前的準備許多被拆遷企業、承租企業在面臨拆遷的時候,往往抱有一種“等”、“耗”、“拖”的態度。他們認為,只要我能拖得住撐得久,動遷組終會因為拆遷進度的壓力而接受被拆遷人提出的補償條件。事實上,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規定了“久拖不搬”的救濟手段。《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確立了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的兩種救濟手段,面臨被拆遷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況,拆遷人有權依照法律程度申請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拆遷關系人意圖想通過“拖”的方式而阻止拆遷人的拆遷,這是不現實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遷案例中確實存在因時間拖得過久,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較高補償的情況,但我們不能把給予較高補償的原因簡單歸于“等”、“耗”、“拖”。拆遷是一種依法而為之的法律行為,哪些項目應當補償、哪些情形應當照顧、基于何種標準補償,都是經由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規范的,所有的拆遷補償都是納入到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遷人自主決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遷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補償款的安置上,而忽視了補償款分割的法律風險化解。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在補償款談妥之前,被拆遷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線,共進共退,以圖爭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補償款落實之后,被拆遷人、承租人以及拆遷關系人會因為之前的權屬約定不明而再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為其進行動遷款的分割,拆遷之事本已麻煩甚多,再加上動遷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現親朋關系破裂、子女關系緊張的情況。而這一切,其實都可以通過拆遷前的準備,通過約定各方權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遷后的法律風險給化解掉。但很多拆遷人、拆遷關系人并沒有注意到這一點,而徒增許多煩惱和糾紛。承租企業在拆遷前可以做的準備工作有:(1)深度審查拆遷中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因拆遷而發生關系的各方主體與住宅房屋拆遷相比,非住宅房屋拆遷(企業拆遷)因為土地、房屋的權屬關系復雜,在拆遷過程中會有更多的拆遷關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自有產權辦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拆遷人就是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拆遷關系主體就是拆遷人、被拆遷人。有些房屋是租賃辦公用房,拆遷關系主體則有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三方主體。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有企業拆遷以及國有改制不徹底的企業拆遷,因原有權屬不明,甚至土地轉讓合同無效等各種在法律規范之外的事實出現,使得各方主體權利義務不清楚,拆遷獲得補償款后往往更容易發生糾紛。由此,上海偉聚律師事務所律師提示:對于產權歸屬不明確的企業,在拆遷實施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前這段時間內,建議咨詢或者聘請律師介入,以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遷各方的權利、動遷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權利的約定,以有效化解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2)積極準備對被拆遷房屋的產權關系證明、現有設備清單、勞動合同的備案核查、裝修裝潢費用支出等相關材料證明有很多當事人并沒有預估到相關材料證明是件很復雜的事情,臨到限期,匆匆估算企業內的設備數目,對因拆遷而引起的設備遷移費、哪些設備遷移動是損害設備價值的沒有進行精細的清點核查,而使被拆遷企業、承租企業在安置補償時相當被動。常言道,破家值萬貫,對企業資產設備的核查應當是一個細致、認真的工作,應當提前介入,為后來的評估做好準備。被拆遷房屋的產權關系證明主要有房產證、土地證或者租賃合同、土地轉讓合同等文件;現有設備清單指企業運營過程中實際使用的設備價格、規格、數量、使用年限、有無抵押等情況的清單。勞動合同的備案核查是指企業與本企業實際用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以證明本企業內共有多少在職員工,勞動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實勞動情形的,建議應盡快補充勞動合同,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另外,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工資單等實際證明企業員工報酬情況的材料證明也應一并整理并列清單。
東城區拆遷辦說:按市政府統一規定,三百平米以內每平方米補5百多元;拆一戶賠二套期房(120+80平米)僅對本村有戶口有選舉權原有耕地的男性村民;對女性村民拆一戶只賠100平米期房;本村無戶口無選舉權無耕地者不賠住房。實際操作是:拆遷補償數額和回遷安置面積,均為口頭承諾、打白條或連白條也不給打。李亞市長:不知道東城區拆遷的事;市委書記:刁民無理取鬧!
案例分析李某居住在上海市黃浦區某街道一房屋內。房屋是公房,承租人是李某的爺爺,房屋共有李某,奶奶,爺爺和李某的小姨居住。2010年,房屋因市政基礎建設需要拆遷。李某的爺爺作為承租人,與動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協議明確表明,拆遷補償安置的對象為:李某,爺爺,奶奶和李某的小姨。拆遷補償共計補償一套房屋和30萬的拆遷補償款,其中房屋的產權為爺爺,奶奶和李某的小姨共有。拆遷補償款歸李某一人所有。李某要求將房屋的產權列為四人共同擁有,30萬拆遷補償款四人共同分割。爺爺、奶奶及小姨不同意,以房屋拆遷補償是由動遷組直接分配的,不能再分。李某咨詢律師:請問拆遷組有權直接分配么?律師解答李某居住的房屋是公房,公房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需要房屋的承租人與拆遷人簽訂,簽訂后的拆遷補償安置歸李某,爺爺,奶奶及小姨共同共有,其具體的如何分配應該由共有人共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拆遷人將補償款給予被拆遷人后,無權干涉共有人對其拆遷補償款的分配。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5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認定有效。
不會獲得賠償】屬于違法建筑.是必須要強拆.所有損失自己承擔
1、看雙方的租賃合同是怎么規定的。如果合同期滿,這個合同關系自行解除,沒有理由要求補償的.如果沒有滿期,你不搬就是嘛,他叫你們走,就是違反合同.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主要靠雙方協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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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強拆賠償案例分享,強拆賠償案例分享材料
投稿:岑樂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