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魯先生通過報警得知系征收方所為,訴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辯稱受某公司委托實施強拆,后果應由該公司承擔,法院認為:法無規定!
魯先生在濟南市某村有一套自建房屋。1998年1月21日,某公司作為甲方,該村村委會作為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乙方同意整建制加入甲方,乙方除土地以外的所有集體資產歸甲方所有,其全部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甲方對現乙方所有的土地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統一規劃、辦理手續,進行開發……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補償金、養老金、教育費以及招用工等作為補償。
其后,該協議獲得市政府批準,該公司開始房地產開發拆遷等工作,但村民魯先生與該公司一直就房屋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幾年前,征收方成立了拆遷處置項目指揮部。隨后,涉案房屋被拆除,魯先生立即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了解系政府拆遷行為,歸拆遷處置項目指揮部負責。隨后,魯先生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征收方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辯稱,由于該公司與村委會之間的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社會影響較突出,因此根據上級指示,征收方成立拆遷安置指揮部處理遺留問題,公司為涉案土地的拆遷和開發主體,征收方與該公司簽訂了委托拆遷合同,受公司委托拆除涉案房屋,因此,涉案房屋的拆除不是政府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根據魯先生所在村委會與公司簽訂的協議,公司同意給予乙方補償金、養老金、教育費以及招用工等作為補償,因此魯先生應根據協議書通過民事程序另行主張權利。
法院認為,公司并非行政機關,其與村委會之間的協議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征收方作為行政機關,應在職權范圍內從事具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并無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委托實施拆除他人房屋的規定,故征收方辯稱協助公司進行拆除的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同時認為,征收方在舉證期限內并未向法院提交關于實施拆除行為的合法性證據,依據法律規定,視為征收方對涉案房屋行政強制行為沒有相應證據。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魯先生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一審判決作出后,征收方不服,提起上訴,但被山東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行政法“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征收方不能任意作出行政行為,因此,征收方關于強拆行為后果應由委托方該公司承擔的主張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在房屋征收中,可能會遇到很多復雜的情況,但法律始終是被征收人最堅實的后盾,遭遇強拆問題時,建議及時聯系專業拆遷律師,用好法律這面盾牌。”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