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采取停水停電方式逼迫搬遷的相關法律規定,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內,國家對采取停水、停電方式逼迫搬遷的行為有著明確的禁止!而且重典治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明顯提高違法成本。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中規定,采取暴力、威
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內,國家對采取停水、停電方式逼迫搬遷的行為有著明確的禁止!而且重典治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明顯提高違法成本。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中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拆遷遇到停水停電該如何維權
1、看斷水斷電的實施主體是誰,判斷主體,如果主體是拆遷方,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起訴。如果主體是其他方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出申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上述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電力、水務、交通、通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向違法行政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被拆遷人可以依據此條款去尋求救濟。
4、尋求專業律所,進行法律咨詢。
這樣的案件中,一定要尋求法律的幫助,因為這樣的案件會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專業知識,可以專業律師事務所來進行維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二、有權獲得水電供應的正當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第22條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行政強制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在處理非法違章建筑的過程中,如果被拆除當事人不肯配合,就只能通過強制手段進行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采用斷電斷水等方式完成強拆,屬于一種合法的行為。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違法違章建筑是指那些沒有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建造申報,其建設規劃沒有得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沒有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由當事人私自決定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和附屬建筑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四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當地政府對企業的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時,房屋所有者拒絕拆遷的話,政府停水停電的行為將是不合法的。拆遷受迫的當事人可以尋求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合法解決方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否則,拆遷受迫的當事人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
當地政府對企業的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時,房屋所有者拒絕拆遷的話,政府停水停電的行為將是不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拆遷受迫的當事人可以尋求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合法解決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政府暴力拆遷涉及哪些違法點
(一)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報復陷害罪等等。
(二)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在掌握相關證據后,被拆遷人可以就此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相關政府機關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一定保持沉著冷靜,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依法請求賠償。
結語
當地政府對企業的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時,房屋所有者拒絕拆遷的話,政府停水停電的行為將是不合法的。拆遷受迫的當事人可以尋求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合法解決方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政府暴力拆遷涉及多種違法點,包括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以及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被拆遷人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h3>四、政府對違建停水停電法律依據法律分析:在處理非法違章建筑的過程中,如果被拆除當事人不肯配合,就只能通過強制手段進行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采用斷電斷水等方式完成強拆,屬于一種合法的行為。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違法違章建筑是指那些沒有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建造申報,其建設規劃沒有得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沒有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由當事人私自決定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和附屬建筑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四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停水停電法條
●國家,禁止停電停水
●禁止斷水停電的相關法律法規
●不得采取停水停電
●不準停水停電
●不得停水停電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禁止停水停電
●國家,禁止停電停水
●不能停水停電的文件
●不能停電停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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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禁止采取停水停電方式逼迫搬遷的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