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糾紛訴訟案件,群體性糾紛訴訟案件 群體性訴訟糾紛案,是指有利害關系的多人為了一定的利益,對某一事件自認為不合法合理而通過法律的手段,要求解決某個特定事件而形成的訴訟糾紛。民事訴訟中有共同訴訟,是指原告主體為三人以上為一個共同標的而訴訟
群體性糾紛訴訟案件 群體性訴訟糾紛案,是指有利害關系的多人為了一定的利益,對某一事件自認為不合法合理而通過法律的手段,要求解決某個特定事件而形成的訴訟糾紛。民事訴訟中有共同訴訟,是指原告主體為三人以上為一個共同標的而訴訟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糾紛。但群體性訴訟案并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概念,我們認為,至少在十人以上才能形成群體,而這些群體的利益又不像共同訴訟那么表現一致。如三人以上的共同訴訟,最其碼是同樣的事情,否則不能夠成訴訟案。而在群體性訴訟案件中,則不必那么嚴格,十人以上中有人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另外的人解決那樣的問題,有利益的一致性,但也有不相同的訴訟標的。下面對于群體性訴訟案件的形成原因進行一下分析: 一、群體性案件形成具有特定的歷史原因。例如在2002年的范絨娟等12974人訴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勞動爭議案中,就是因為在1997年發放了退養金通知書而導致的,發放退養金通知是一個具體導致群體性訴訟案形成的導火線,而這一行為的背后是因根據當時的政策而形成。從家屬工的眼里,通知書的發放即表明家屬工與勝利石油管理局解除了勞動關系,由于家屬工的認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尋找司法幫助時,有不同的說法,他們的利益是相同的,但他們的情況又是很復雜的,有是要求繼續上班,有的勞動時間20余年、有的則6年。正是這種個體的差異性和群體的某些共性相結合,群體性案件就形成了。這一訴訟案的形成,可以說是遲早會發生的,只是以不同的方式,這是由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必然面臨的一個糾紛。 二、群體性糾紛案有一個觀念沖突的問題。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人員依靠國家來生活生存,但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過程中,會存在一些因素,企業人員由給國家工作,變在了給某些大的股東干活的情形,明顯感到了剝削的成份,但是這又是法律所規定的合理的。在觀念的變化過程中,有些企業職工思想不能得到解放,總是用舊的觀念來衡量現代企業的管理模式,久而久之,就會形成思想上的不理解。如某一服裝企業,原是國營企業,由于管理體制的陳舊,加之企業職工的工作熱情不高,效益不好,在這種情況下,而在政府地干預下,對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造,由此,工人的勞動就變成了為大股東干活,思想上難以接受。同時,企業的用人、工資發放有更大的自主權,職工之間差異性越來越大,改革勢必會帶來一定利益沖突,也必然會存在矛盾,而政府對此又很難給予及時調整,群體性糾紛便應運而生。 三、群體性糾紛與地方政府的政策有或多或少的聯系。我們說群體性糾紛與地方政府制定方案有聯系是指,政府在做出某項也可能是使后代人更加受益的事情時,但同時,會使一部分的人的經濟利益受一損失,主要是關于經濟補償問題,如對商業街的改造,勿容置疑,商業街的改造對于美化城市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東營市創造國家衛生城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對于一些長期在商業街進行營利活動的個體商戶來說,他們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失。與此同時,原來簽定的合同也可能因為商業街的改造而終止合同。這一系的事情都會引起矛盾。政府的補償政策不能得到大多數人的滿意,就會引發糾紛。當然對于糾紛的形成是不排除個體業主補償要求過高導致的群體性糾紛。 四、市場經濟不規范引發群體性糾紛的產生。突出的表現是農民工問題,外來打工的人員,沒有領到工資就群體上訪,而沒有領到工資是因為工程層層轉包而產生的后果。原因主要有1、農民工進入市場,總是充當被動的角色。農民工進城打工,除個別人掌握一些技術外,大多數因文化層次低,沒有接受培訓,只能找一些下苦力的活計,如有些以蹬三輪車為業。2、對于雇用農民工的老板來說,招用條件則比較苛刻。一般規定勞動時間特別長,甚至沒有休息的時間;工資允許賒欠,年底統一結算,有的老板抱有掙了錢就給農民工發錢,虧本了或沒有賺到錢就不發工資的惡意思想。3、不與農民工簽訂任何形式的書面勞務用工合同。這種用工方式使得農民工沒有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說明自己的主張,即使訴訟至法院,亦會因“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而以敗訴告終。根本得不到工資的完全保障。4、工程的層層轉包是帶來工資不能正常發放的又一重要因素。東營市范圍內有大量的建筑隊伍,程度不同地存在著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如果不能及時付款到一定程度,就會造成群體上訪或群體訴訟,難免會影響社會治安,影響我市的穩定。5、勞動監察部門每年只是例行公事的檢查督促,未能盡到相應職責。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愈演愈烈。 五、帶有根本性的生存問題是引發群體性糾紛的又一生要原因。如土地問題,由于農村基層組織經常對于隨意終止承包合同。對于農民原先承包的土地任意調整,就使得一些農民因此而不滿,盡而發展成群體性的上訪事件,有些村辦企業用農民集資的款進行建設,但違反了初衷,沒有兌現農民的利益。一些村委會帳目不清,新任領導對于前任領導的事情不能很好的處理,統統不予認可導致干群矛盾加劇。產生糾紛。有的村委會未經過群眾集體通過,出賣土地,并不給農民做解釋,斷了群眾的生活來源,群體上訪成為必然。 以上從五個方面有重有輕地分析了產生群體性訴訟案的糾紛,筆者認為要審理好群體性糾紛案,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須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對于有歷史原因的群體性糾紛案,早解決要比晚解決好,宣傳工作要跟得上,東營區法院在審理油田家屬工勞動爭議案時,有下列經驗可以借鑒:1、院黨組高度重視,審判委員會成員、黨組成員要靠上抓,靠上做代表人的工作,在這一案件進入證據交換時,院黨組邀請中院領導現場指揮,并將全院化零為整,全院一盤棋,安排了后后勤保障組,醫療服務組,安全組、送達組,事事落實到人,才保證了家屬工沖擊八次法院而沒有出現問題。這與院黨組的重視分不開的;2、是認真聽取訴訟代表人的意見,這些家屬于是惡意鬧事,還是確實冤枉,必須通地談心才能了解,東營區法院幾位院長在當事人核對的過程中,多次在核對現場了解情況,對于代表人的生活也極為關心,對于他們提出的問題能解決的盡量解決,穩定代表人的情緒。3、處理群體性案件時,要注意依靠當地政府,涉及油田的案件要依靠油田黨委,因為地方政府對于基層問題了解得更多,因此,每到一個關鍵地方,各級黨委給予有力的支持和指導是分不開的。4、法院內部上下級法院對于群體性案件要保持聯系,不使法院的審理不陷入孤立的境地。 5、對于群體性案件處理時,要求法官始終嚴格遵守審判紀律,對于一些沒有成形的意見要保密,辦案人員講究策略,在對待弱勢群體方面,還要做到熱情服務,保持高度的自覺性。 二、對于因觀念沖突而引發的群體性糾紛案,主要是通過政策教育,講明政策規定,法官要深入廠礦企業,發揮宣傳法律的職能,宣傳法律也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之一,最終的結果訴訟代表人理解法律的規定,明確政策,通過法院對訴訟代表人的做工作,到訴訟代表人對訴訟當事人再做工作,這樣反復多次,使案件得以更好的解決。 三、對于因地方政府的政策有或多或少聯系的群體性糾紛,訴訟到法院后,應進行上下協調,法院在政府與個體業主之間應架起橋梁,但法院不應在群體性糾紛未發生時,主動界入,這種界入雖系政府指派,這種界入不利于群體性訴訟案的處理,法院在糾紛未發生之前,應針對于政府的派出人員進行法院地培訓,而不是直接去面對群眾做工作,這樣只能轉嫁矛盾,使案件更難審理。應著重對政府公務人員進行指導,使他們掌握一般的法律法規,對群眾做工作時有法可依。 四、對于因市場經濟不規范引發群體性糾紛,還是以農民工進城打工為例,應著重采取如下決策:1、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建筑甲方必須使用有資質的勞務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建設方要有足夠的資金來組織施工,否則不能給予允許開工的證明,建設主管部門也要進行檢查監督,從根本上保證施工單位能夠足額地支付農民工人工資。2、改施工企業對農民工發放年薪制為月薪制,或季薪制,并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監督。3、杜絕工程層層轉包的現象。勞動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不按規定施工,擅自轉包漁利的企業給予嚴厲的處罰,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于不按規定辦事,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企業、施工企業,法院要進行曝光處理,快審快結快執,并向社會及時公布。 4、有關部門要對農民工進行法制宣傳,對長期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的包工頭進行法制教育,使他們明白拖欠工資是一種違法行為。施工企業還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別應列明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對欠款老賴給予打擊,對一些屢教不改的建筑企業進行曝光。對于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的群體事件的,該拘留的拘留,該取消承包工程資格的取消資格,使其真正感受到強大的威懾力,不敢把拖欠工資當兒戲。 五、對于帶有根本性的生存問題而引發群體性糾紛,法院在審理時根本的一點是運用法律武器,對于村民委員會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堅決用法律給予更好的規范,對于村民有效的承包合同要依法予以確認,不能因為部分村民勤勞致富,就對其進行打擊報復,法官要適時地對村民委員會制定的規定,用法律政策予以重新更正,使其具有合法性可行性。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注意做好訴訟代表人的工人作,因為代表人即群體案件的具有一定威望的人,這些人一般代表了大伙的意思,因此,對于群體案件來說,就是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對于一個問題來說,只有一個真理,公正辦事,就會更好的處理任何群體案件,使群體案件的當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就是化解矛盾。 總之,群體性案件之所以成為訴訟案件,就是這些人最根本的一點是相信法律的,法官要抓住這一關鍵,適時地做好工作,同時要講求方式方法,使矛盾解決在基層,而不能簡單粗暴,無原則,不聽從院黨組統一安排,這對于處理群體性案件都是有害的,司法實踐中應該予以剔除。
集體訴訟又稱集團訴訟,還稱群體訴訟,最早產生于英國,是主要適用于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一種訴訟。“人數眾多”的標準一般在十人以上。它作為民事訴訟的一種特殊方式,在傳統民事訴訟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體民事訴訟、集體行政訴訟。集體民事訴訟如集體侵權訴訟、集體經濟合同訴訟、集體拆遷訴訟等等。如果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的人數眾多的案件需要提起仲裁,那么這個案件性質就屬于集體仲裁。包括集體勞動仲裁、集體人事仲裁、集體經濟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所謂的集體訴訟就是代表人訴訟,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人數眾多,具有不確定性,沒有做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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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臨律-群體性糾紛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