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對他人的人身造成傷害,如何賠償?,法律分析:主要是確定責任人。若施工者與用工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其他承攬合同,并且能夠證明施工者是在實行職務行為,那么由用工者對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否則屬于施工者的責任。法律依
法律分析:
主要是確定責任人。若施工者與用工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其他承攬合同,并且能夠證明施工者是在實行職務行為,那么由用工者對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否則屬于施工者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當前,我國農村建筑市場秩序還很不規范,有些鄉鎮建筑公司資質不全;有些企業承接工程之后隨意轉包或肢解分包,承包人則根本不參與具體建筑施工活動;有些施工隊,則是個體泥瓦工自行招募組織起來的,既沒有工商登記,也沒有建筑施工資質,是一支典型的農村建筑游擊隊。而許多鄉鎮村企業、私營企業按照傳統習慣,圖一時之節約和方便或礙于人情往往將建設工程發包給這些建筑游擊隊承建。這種現象在農村建筑市場帶有一定的普遍性。
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飛速發展,鄉鎮、村經濟、民營經濟如雨后春筍,農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質量明顯改善。與此同時,農村建筑活動較以往也明顯增加,諸如,鄉鎮、村(居)民住房建造、企業廠房建設、舊房拆遷改造等等。在這些建筑活動中諸多法律問題值得我們去思考。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建筑施工方的主體資格問題;建設活動中人身傷害歸責問題。上述問題都是建設方和施工方以及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技術人員等在此之前都必須面對并慎重對待的。在此筆者僅就建筑活動中人身傷害問題作深入的分析,和大家共同討論。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當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指導下,具體安排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用地規模,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工程以及重點地段建設具體安排。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參照集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內容,主要對住宅和供水、供電、道路、優化環境衛生以及生產配套設施作出具體安排。(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十三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看到:首先,承擔建設施工任務的主體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施工企業;其次,該建筑企業還應當具有依法取得的建筑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第三,該施工企業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這些規定都是國家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而設定的強制性規范。這是因為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活動,其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安全隱患多,要求承擔施工任務者必須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技術條件,置備必要的施工機械和安全保障設施。只有嚴格規范建筑施工活動的管理,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國家、集體及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很顯然,違反上述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建筑施工活動,都應當視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非法活動。而在這種非法建筑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其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的問題客觀地擺在了廣大法律工作者的面前。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在合法建筑施工活動中,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如果受害者是建筑施工企業的員工則應按工傷事故予以處理,如果受害者屬非施工企業員工則按民事侵權予以處理,均由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非法建筑施工活動又分施工方具有建筑施工營業執照,但資質等級達不到承攬工程要求,有營業資格但承包后非法轉包或肢解分包以及根本沒有任何建筑施工營業執照也沒有資質證書等三種基本情形。針對前兩種情形,由于施工方(承包方)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由此而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仍應有施工方承擔賠償責任。但針對第三種情形,賠償責任是由施工方承擔還是由建設方承擔,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詳細的規定。而此種情形恰恰在農村建筑活動中較為普遍。雖然許多非法建筑施工活動的建設方和施工方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對此也有約定,但由于這種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同樣不能作為歸責的依據。此外從保護受害者利益角度出發,這些建筑施工組織,常常以低價競爭承攬工程,謀求生活的基本保障,其經濟收入并不理想,更談不上有一定的積累以應付突發事件的發生。而建設工程人身傷亡事故一旦發生,其所需的救治費用和賠償數額往往很高,一般的個體施工隊往往單方承受不了。這將不利于對受害者的及時救治和充分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第七條,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若干問題第8點關于村鎮建房中發生的賠償作了以下規定:在村鎮進行各類施工活動的個體工匠,應當依法辦理資質審批手續,按照規定的范圍進行施工。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等,依法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個體工匠施工的,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等,由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個體工匠施工,在建房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建造活動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尋找人員、安排施工,施工人員發生傷亡的,承包人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2)建造活動中由他人召集或介紹施工人員,報酬由建房人直接支付,召集人或者介紹人與其他施工人員同工同酬,發生傷亡的,建房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召集人對建造活動進行指揮、管理,由于指揮、管理不當造成傷亡的,建房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召集人追償。
(3)受害人自身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的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所規定的情形與當前農村普遍存在的非法承包建筑施工活動是一致的,但在歸責原則上,卻存在著明顯的不一致。江蘇省高院結合司法實踐所作出的規定,是針對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問題。而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個體泥瓦工根本不進行資質審查,更談不上工商注冊登記。那么,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有這些個體泥瓦工進行施工,必然不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則是針對所有雇傭活動,當然也包括農村非法建筑活動中的雇傭現象。基于各高級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實踐而作出的規范性司法文件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沖突這一基本法律常識,筆者認為,在農村建筑活動中,施工方(即個體施工隊)雇傭施工人員在沒有合法資質的情況下,承攬建設工程,由此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應當由施工方(承包方)和建設方(發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院的解釋更符合我國法律關于公平、公正以及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精神。這中間,發包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雇主沒有施工資質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發包方有義務提請施工方(或雇主)出示相應資質證書進行必要的審查,沒有要求施工方出示相關資質材料就是沒有盡到善良人的注意義務,應視為其應當知道沒有施工資質。
至此,在排除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情況下,農村非法建筑活動中受害人的利益從法律角度講已能夠得到有力保障。但從根本上講矛盾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因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雙方又將如何分擔責任呢,對此法律也沒有更為詳盡的規定。
法律是一架公平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天平。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和發展,我國的法治建設也將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需要我們廣大法律工作者的不斷努力和孜孜追求。相信,我們的努力能夠對我國的民主和法治進程起到或多或少的促進作用。
筆者認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雙方就責任的分擔應當充分考量其在損害事故中過錯的大小和在非法建筑活動中受益的多寡兩個方面進行判斷。這是我國法律過錯歸責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規是公之于眾的調整相關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任何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在農村非法建筑活動中,對于建設方(發包方)應當知道建設工程應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施工,有義務審查承包方的施工資質,除非承包方出具偽造的資質材料。而對于施工方(承包方)也應當知道作為建筑施工活動的主要承擔者,為確保施工質量和工程安全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才能承接相應業務,對此雙方的過錯是相當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建設方(發包方)所要求的建筑活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又不能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或者,施工方(承包方)在建筑活動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存在明顯過錯,就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如果雙方的過錯基本相當,無法進行大小判斷,就應當從雙方在建筑活動中受益的大小和對事故的承受能力進行考量。判斷標準是以正常建筑施工活動所應當支付的報酬作細化分析。如果建設方(發包方)在非法建筑活動中節約了大量建設費用,施工方所獲的報酬僅能支付施工人員的正常工資收入,則建設方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如果建設方所支付的報酬基本接近合法建筑活動所需的建設費用,則施工方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如果雙方受益相當,則應由雙方平均分擔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我國法律的公平原則,從而更好地化解矛盾,穩定社會。
一、建筑法實施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法律分析:主要是確定責任人。若施工者與用工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其他承攬合同,并且能夠證明施工者是在實行職務行為,那么由用工者對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否則屬于施工者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h3>四、人身傷害賠償在農村建筑活動中遇到的問題當前,我國農村建筑市場秩序還很不規范,有些鄉鎮建筑公司資質不全;有些企業承接工程之后隨意轉包或肢解分包,承包人則根本不參與具體建筑施工活動;有些施工隊,則是個體泥瓦工自行招募組織起來的,既沒有工商登記,也沒有建筑施工資質,是一支典型的農村建筑游擊隊。而許多鄉鎮村企業、私營企業按照傳統習慣,圖一時之節約和方便或礙于人情往往將建設工程發包給這些建筑游擊隊承建。這種現象在農村建筑市場帶有一定的普遍性。
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飛速發展,鄉鎮、村經濟、民營經濟如雨后春筍,農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質量明顯改善。與此同時,農村建筑活動較以往也明顯增加,諸如,鄉鎮、村(居)民住房建造、企業廠房建設、舊房拆遷改造等等。在這些建筑活動中諸多法律問題值得我們去思考。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建筑施工方的主體資格問題;建設活動中人身傷害歸責問題。上述問題都是建設方和施工方以及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技術人員等在此之前都必須面對并慎重對待的。在此筆者僅就建筑活動中人身傷害問題作深入的分析,和大家共同討論。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當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指導下,具體安排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用地規模,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工程以及重點地段建設具體安排。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參照集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內容,主要對住宅和供水、供電、道路、優化環境衛生以及生產配套設施作出具體安排。(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十三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看到:首先,承擔建設施工任務的主體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施工企業;其次,該建筑企業還應當具有依法取得的建筑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第三,該施工企業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這些規定都是國家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而設定的強制性規范。這是因為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活動,其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安全隱患多,要求承擔施工任務者必須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技術條件,置備必要的施工機械和安全保障設施。只有嚴格規范建筑施工活動的管理,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國家、集體及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很顯然,違反上述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建筑施工活動,都應當視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非法活動。而在這種非法建筑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其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的問題客觀地擺在了廣大法律工作者的面前。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在合法建筑施工活動中,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如果受害者是建筑施工企業的員工則應按工傷事故予以處理,如果受害者屬非施工企業員工則按民事侵權予以處理,均由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非法建筑施工活動又分施工方具有建筑施工營業執照,但資質等級達不到承攬工程要求,有營業資格但承包后非法轉包或肢解分包以及根本沒有任何建筑施工營業執照也沒有資質證書等三種基本情形。針對前兩種情形,由于施工方(承包方)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由此而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仍應有施工方承擔賠償責任。但針對第三種情形,賠償責任是由施工方承擔還是由建設方承擔,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詳細的規定。而此種情形恰恰在農村建筑活動中較為普遍。雖然許多非法建筑施工活動的建設方和施工方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對此也有約定,但由于這種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同樣不能作為歸責的依據。此外從保護受害者利益角度出發,這些建筑施工組織,常常以低價競爭承攬工程,謀求生活的基本保障,其經濟收入并不理想,更談不上有一定的積累以應付突發事件的發生。而建設工程人身傷亡事故一旦發生,其所需的救治費用和賠償數額往往很高,一般的個體施工隊往往單方承受不了。這將不利于對受害者的及時救治和充分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第七條,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若干問題第8點關于村鎮建房中發生的賠償作了以下規定:在村鎮進行各類施工活動的個體工匠,應當依法辦理資質審批手續,按照規定的范圍進行施工。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等,依法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個體工匠施工的,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等,由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個體工匠施工,在建房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建造活動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尋找人員、安排施工,施工人員發生傷亡的,承包人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2)建造活動中由他人召集或介紹施工人員,報酬由建房人直接支付,召集人或者介紹人與其他施工人員同工同酬,發生傷亡的,建房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召集人對建造活動進行指揮、管理,由于指揮、管理不當造成傷亡的,建房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召集人追償。
(3)受害人自身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的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所規定的情形與當前農村普遍存在的非法承包建筑施工活動是一致的,但在歸責原則上,卻存在著明顯的不一致。江蘇省高院結合司法實踐所作出的規定,是針對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問題。而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個體泥瓦工根本不進行資質審查,更談不上工商注冊登記。那么,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有這些個體泥瓦工進行施工,必然不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則是針對所有雇傭活動,當然也包括農村非法建筑活動中的雇傭現象。基于各高級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實踐而作出的規范性司法文件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沖突這一基本法律常識,筆者認為,在農村建筑活動中,施工方(即個體施工隊)雇傭施工人員在沒有合法資質的情況下,承攬建設工程,由此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應當由施工方(承包方)和建設方(發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院的解釋更符合我國法律關于公平、公正以及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精神。這中間,發包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雇主沒有施工資質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發包方有義務提請施工方(或雇主)出示相應資質證書進行必要的審查,沒有要求施工方出示相關資質材料就是沒有盡到善良人的注意義務,應視為其應當知道沒有施工資質。
至此,在排除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情況下,農村非法建筑活動中受害人的利益從法律角度講已能夠得到有力保障。但從根本上講矛盾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因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雙方又將如何分擔責任呢,對此法律也沒有更為詳盡的規定。
法律是一架公平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天平。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和發展,我國的法治建設也將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需要我們廣大法律工作者的不斷努力和孜孜追求。相信,我們的努力能夠對我國的民主和法治進程起到或多或少的促進作用。
筆者認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雙方就責任的分擔應當充分考量其在損害事故中過錯的大小和在非法建筑活動中受益的多寡兩個方面進行判斷。這是我國法律過錯歸責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規是公之于眾的調整相關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任何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在農村非法建筑活動中,對于建設方(發包方)應當知道建設工程應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施工,有義務審查承包方的施工資質,除非承包方出具偽造的資質材料。而對于施工方(承包方)也應當知道作為建筑施工活動的主要承擔者,為確保施工質量和工程安全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才能承接相應業務,對此雙方的過錯是相當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建設方(發包方)所要求的建筑活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又不能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或者,施工方(承包方)在建筑活動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存在明顯過錯,就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如果雙方的過錯基本相當,無法進行大小判斷,就應當從雙方在建筑活動中受益的大小和對事故的承受能力進行考量。判斷標準是以正常建筑施工活動所應當支付的報酬作細化分析。如果建設方(發包方)在非法建筑活動中節約了大量建設費用,施工方所獲的報酬僅能支付施工人員的正常工資收入,則建設方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如果建設方所支付的報酬基本接近合法建筑活動所需的建設費用,則施工方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如果雙方受益相當,則應由雙方平均分擔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我國法律的公平原則,從而更好地化解矛盾,穩定社會。
一、建筑法實施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誰負責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案例
●農村基礎設施的作用
●農村基礎設施差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農村基礎設施不健全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案例
●農村的基礎設施問題
●農村基礎設施弱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對他人的人身造成傷害,如何賠償,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對他人的人身造成傷害,如何賠償?:今日村們集體維權在線法律咨詢
●拆遷房屋設施補償,拆遷協議中對于公共設施的賠償應該如何處理:今日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成都市房屋拆遷抵扣稅政策,房屋拆遷過程中對拆遷人的稅收政策:今日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天津老城拆遷補償征收,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對無證房屋的處理:今日土地征收規定更新
●租賃關系中拆遷補償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中對拆遷如何規定:今日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2021無證房屋拆遷補償最新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對無證房屋的處理:今日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租房合同拆遷補償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中對拆遷如何規定:今日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臨時征地土地補償歸誰?土地征收中對臨時占地有沒有補償: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拆遷評估不合理怎么辦?拆遷中對房屋評估不滿意怎么辦: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離婚拆遷安置怎么處理?探析離婚案件中對拆遷安置房的處理: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拆遷違規建筑?拆遷中對違章建筑處理原則: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浙江高院房屋拆遷案例:如何進行未登記建筑的認定,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對無證房屋的處理: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浙江高院房屋拆遷案例:如何進行未登記建筑的認定,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對無證房屋的處理: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浙江高院房屋拆遷案例:如何進行未登記建筑的認定,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對無證房屋的處理: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疑點利益歸于被告原則適用中國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拆違?集體土地征收中對違法建筑如何處置: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民法典中對回遷戶的政策?2024民法典中拆遷如何辦理回遷房的手續: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民法典中對回遷戶的政策?2024民法典中取得回遷房需要什么手續: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浙江高院房屋拆遷案例:如何進行未登記建筑的認定,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對無證房屋的處理: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民事、刑事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的審查認定,刑事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的審查認定是怎樣的: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對他人的人身造成傷害,如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