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處理宅基地糾紛流程,鄉鎮處理宅基地糾紛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一、協商協商是處理宅基地糾紛的首要步驟。當發生宅基地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雙方可以就爭議的問題進行充分的溝通,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二、調解
鄉鎮處理宅基地糾紛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協商
協商是處理宅基地糾紛的首要步驟。當發生宅基地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雙方可以就爭議的問題進行充分的溝通,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二、調解
如果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請求有關機構進行調解。例如,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調解機構會聽取雙方的陳述和意見,并提出調解方案,協助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三、仲裁
若協商和調解均未能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將依法進行仲裁,并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裁決。
四、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將宅基地糾紛起訴到法院,通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法院將依法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或裁定,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鄉鎮處理宅基地糾紛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處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也應加強對宅基地管理和糾紛處理的指導和監督,以預防和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此外,對于宅基地糾紛中涉及的具體法律問題,如土地使用權、合同解除等,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法:
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后確定使用權為準,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或變更的不予保護。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建蓋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議、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3、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審批單上明確的為準;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生活方便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置。
一、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收回宅
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統一規劃調整或個別調整后,以調整后確定的使用權為準,公民原有的宅基地已被依法另行分配的,不得再要求收回。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集體所有,個人只享有使用權。但個人對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二、宅基地可以二戶一個大院嗎
宅基地可以二戶一個大院,具體要求如下:
1、如果農民的一戶多宅是基于轉讓、贈予的,即使是一戶多宅也是要允許土地確權的。這是農民的合法權益;
2、如果是農民非法占用村集體土地,擅自隨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戶多宅,對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沒收。具體沒收過程中有沒有補助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3、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
4、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并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5、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法:
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后確定使用權為準,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或變更的不予保護。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建蓋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議、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3、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審批單上明確的為準;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生活方便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置。
一、宅基地很久未建是否會失效
兩年后。
農民想在農村建房,必須申請宅基地,但是并不是宅基地申請下來之后就萬事大吉了,宅基地批下來之后是有時間限制的。農民通過報建,申請下來宅基地之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動工建房,否則就會失效。因為農村建房不僅涉及到宅基地還有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審批,分別要取得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而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是有具體的有效期的,一般有效期為從核發該許可證之日起兩年內。也就是說,宅基地批下來之后,農民朋友要在兩年內動工建房才可以,要不然證件就會失效,要建房必須得重新報建審批。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二、定州市廢止宅基地確權一般在什么時間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h3>四、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流程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法:
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后確定使用權為準,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或變更的不予保護。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建蓋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議、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3、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審批單上明確的為準;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生活方便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置。
一、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收回宅
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統一規劃調整或個別調整后,以調整后確定的使用權為準,公民原有的宅基地已被依法另行分配的,不得再要求收回。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集體所有,個人只享有使用權。但個人對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二、宅基地可以二戶一個大院嗎
宅基地可以二戶一個大院,具體要求如下:
1、如果農民的一戶多宅是基于轉讓、贈予的,即使是一戶多宅也是要允許土地確權的。這是農民的合法權益;
2、如果是農民非法占用村集體土地,擅自隨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戶多宅,對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沒收。具體沒收過程中有沒有補助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3、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
4、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并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5、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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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頭條-鄉鎮處理宅基地糾紛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