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規定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第26條規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條規定不得調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是《土地承包法》中的關鍵內容。以后誰要是再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民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一、耕地
第26條規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條規定不得調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是《土地承包法》中的關鍵內容。以后誰要是再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民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一、耕地承包期限到了發包方可以收回嗎
耕地承包期限到了發包方是不可以收回的。在承包期內,村里無權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屆滿,一般也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
只有在承包戶死亡、戶口遷出、及承包戶明確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況下,村里才可以收回被發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土地流轉后征地補償歸誰所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承包地的征收補償】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三、農村的土地承包給個人是否有權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承包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土地承包經營人對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更不允許任何人非法買賣。
我國憲法規定了土地的兩種所有方式,一種是國家所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通過承包取得的是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有人認為,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是將集體土地私有化,改變了集體經濟的性質,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首先,這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并沒有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權具備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種權能中的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不是處分土地的所有權,而是在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的,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得發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三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受讓方需與發包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而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征收,將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國家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出讓。所以說,第一,農民對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性質沒有改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因此,個人或者家庭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對土地的承包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歸屬。農民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第二,家庭承包經營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不能把它和集體統一經營對立起來,認為統一經營才是集體經濟。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后,農民獲得土地經營權,但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且性質不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共同所有的自然資源,不能轉讓、抵押或出租。但是,在農村土地承包改革以后,為了發展農業生產,政府將土地劃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將基本農田劃歸集體所有,將非基本農田劃歸農民承包經營,保證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和農業持續發展。農村土地承包后,農民獲得了土地經營權,可以自主選擇種植作物,也可以流轉給他人或以股份合作的方式組成專業合作社進行生產經營,同時必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劃、土地收益共享、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土地所有權仍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能經營土地,不能占有土地,也不能買賣、抵押或出租土地。
如何保障農民的承包土地權益?政府要加強對承包地的管理和維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受益權的確權登記體系,保護農民的承包土地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仍屬于集體所有。農民獲得了土地經營權,但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政府應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體系,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不得由個人、企事業單位和外國法人、組織所有。
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如下: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規定
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規定:
1.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不得調整承包地;
2.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
二、非本村集體成員是否有權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
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必要的手續后,也可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
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農產業比較發達的城市郊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足夠的資金、技術、勞動力承包全部土地,需要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經營“四荒”等其他土地;從充分利用資源的角度看,“四荒”土地的長期閑置也會造成巨大的浪費。因此,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相應的資金、技術及勞動力的情況下,應當允許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個人或單位承包“四荒”土地,但為了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發包方在發包之前應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意。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2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四荒”土地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但由于“四荒”土地資源往往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是他們的財產,在某些地方還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資源,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時,應當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h3>四、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農村土地承包后,農民獲得土地經營權,但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且性質不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共同所有的自然資源,不能轉讓、抵押或出租。但是,在農村土地承包改革以后,為了發展農業生產,政府將土地劃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將基本農田劃歸集體所有,將非基本農田劃歸農民承包經營,保證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和農業持續發展。農村土地承包后,農民獲得了土地經營權,可以自主選擇種植作物,也可以流轉給他人或以股份合作的方式組成專業合作社進行生產經營,同時必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劃、土地收益共享、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土地所有權仍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能經營土地,不能占有土地,也不能買賣、抵押或出租土地。
如何保障農民的承包土地權益?政府要加強對承包地的管理和維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受益權的確權登記體系,保護農民的承包土地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仍屬于集體所有。農民獲得了土地經營權,但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政府應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體系,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不得由個人、企事業單位和外國法人、組織所有。
●全面規定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對象
●國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關于我國土地承包期限
●關于我國土地承包期限
●依照我國土地承包法,關于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
●國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我國土地承包法關于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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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臨律-全面規定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