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幾種農村土地糾紛法院不會受理,下列情況法院不受理:1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的。2 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3 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
下列情況法院不受理:
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
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
5.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的。
一、征地補償糾紛
征地補償糾紛屬于三級案由。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對其承包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農村土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合同。
二、自建房的房產證怎么辦?
一、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4.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5.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6.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二、辦理流程如下:1、建房戶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2、村委會審核同意,簽字蓋章3、向鄉建辦提出申請4、鄉建辦工作人員實地勘察,同意建房5、到鄉建辦領取房屋建設申請表6、經鄉建辦簽字同意7、鄉主管領導簽字蓋章,核實同意8、交縣規劃建設局審批(縣行政服務)9、建房戶領取產權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土地糾紛解決途徑如下: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下列情況法院不受理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的;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 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5.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屬、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土地經營權侵權糾紛;
(四)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糾紛;
(五)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六)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七)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八)土地經營權繼承糾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h3>四、農村土地糾紛法律咨詢土地糾紛解決途徑如下: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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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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