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能否通過打官司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可以起訴。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可以起訴。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有效嗎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的效力是由調解書的作出機關來決定的,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是由交警隊來作出的,那么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反悔,另行向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另外,這樣的調節協議,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2、如果是由法院作出的并達成人身損害賠償調解書的話,受害方如果在事后還有因本次事故需要住院治療,因此而產生的醫療費對方還是需要承擔的。如果拒絕仍可以提起訴訟,法院會支持此項訴求。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首先,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產生糾紛,事故是在交警隊處理的可以請求交警出面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交通事故責任、損失情況、法律的有關規定判決,用法律的強制力解決糾紛。
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怎么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過失相抵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的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是過失相抵規則的規定。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實際上是過失相抵規則在交通事故責任的具體適用。
該內容由 張榮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一、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三、起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四、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回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提起反訴;
7、請求調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規定的范圍內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提起上訴;
11、申請執行。
五、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六、怎樣提交證據?
1、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三、起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四、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回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提起反訴;
7、請求調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規定的范圍內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提起上訴;
11、申請執行。
五、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六、怎樣提交證據?
1、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七、如何進行答辯?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并提交有關的證據。
八、法院如何審理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
1、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義務;
2、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在確定后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在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被告答辯舉證后,合議庭認為可以開庭審理的,應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
7、開庭審理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九、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2、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被告和必須共同訴訟的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十一、回避制度還有哪些規定?
l、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3、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4、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該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以上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本院從事審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員。
十二、什么時候提出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十三、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2、當事人臨時提出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四、對妨礙民事訴訟有哪些強制規定?
l、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十五、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怎樣告債務人虛假交易轉移財產
如果發現債務人虛假交易轉移財產,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流程如下:
確定管轄法院,起訴欠款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并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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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7月15日9:00 辦案事由:(網絡開庭)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能否通過打官司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