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法定發包程序而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無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是發包方案必須經過了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例如:(1)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時,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是發包方案必須經過了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例如:
(1)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時,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上述程序都是必經的法定程序。如果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村民小組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將土地發包給他人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這屬于越權發包,該承包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并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但應注意的是,這在法院審判具體操作實踐中有點出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這就是說,在法院審判實務中,如果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的,只要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會以此認定該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方能有效。農村土地承包有五個法定步驟: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簽訂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工作涉及全村農民的切身利益,必須經過一個比較完善的程序才能順利開展土地承包工作。為防止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的隨意性,從程序上確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開、公正,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不受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第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第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第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第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這一階段直接關系到承包方案的內容能否落到實處。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將承包方案的內容落實。
第五,簽訂承包合同。這是土地承包的最后階段。這一階段,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照公開組織實施的承包方案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承包合同。在簽訂承包合同過程中,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發包方不得拒絕與承包方簽訂合同,也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迫承包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條款,例如,不得通過合同限制承包方的權利或增加承包方的費用負擔。在實踐中,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門擬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的規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6)違約責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是發包方案必須經過了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例如:
(1)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時,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上述程序都是必經的法定程序。如果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村民小組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將土地發包給他人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這屬于越權發包,該承包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并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但應注意的是,這在法院審判具體操作實踐中有點出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這就是說,在法院審判實務中,如果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的,只要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會以此認定該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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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沒有經過法定發包程序而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