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村民小組訴訟主體資格證明,村民小組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證明主要依賴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村民小組的法定地位村民小組是依法設立的組織,擁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這是其作為訴訟主體的重要基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村民小組被賦予發包等權利,從而
村民小組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證明主要依賴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村民小組的法定地位
村民小組是依法設立的組織,擁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這是其作為訴訟主體的重要基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村民小組被賦予發包等權利,從而具備了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種能力不僅使村民小組能夠在經濟活動中發揮作用,同時也意味著村民小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當村民小組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其有權依法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復函中明確指出,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這一認定進一步確認了村民小組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等補償問題時,村民小組需要向司法機關或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訴或行政復議,這必然要求村民小組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以便能夠合理、合法地維護其成員的集體權益。
三、訴訟權利的行使
村民小組在行使訴訟權利時,應遵循法定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村民小組代表村集體進行訴訟行為,需通過全體村民或其授權代表的投票決定,并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書進行訴訟。這一規定確保了村民小組在行使訴訟權利時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同時也體現了對村集體權益的充分保障。
綜上所述,村民小組作為依法設立的組織,擁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在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等權益的訴訟中,村民小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及成員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自然村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自然村不同于行政村,其受到行政村村委會的管理和領導,所以行政村是民事訴訟主體,自然村不能成為民事訴訟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起訴狀需要具備的內容包括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賦予村民小組訴訟主體資格是必要的。“村民小組”是由過去的“生產隊”演變而來,現在對“村民小組”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土地征收涉及到村民小組的土地時,問題就出現了,首先補償合同是的簽訂者是村委會,村民小組無此項權利,再則所得的補償款項首先納入村委會的統籌規劃,再由其決定如何分配。一但出現問題后,村委會可以將問題推脫給村民小組,理由是款項已經分配,而具體分配數額多少、如何分配,多是由村委會來決定。這導致村民小組以及該組成員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在審判實踐中,也常常會出現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被他人侵害時,村民小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情況,為了保護村民集體的合法權益,賦予村民小組的合法訴訟主體資格也在情理當中。
一、司法解釋
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的答復中就明確賦予了村民小組訴訟主體資格。答復內容如下:遵化市小廠鄉頭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小組長以村民小組長的名義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結合上述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顯然將村民小組歸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其他組織”的范圍。
在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補償問題,可以會產生村民與土地征收方的矛盾和糾紛,村民小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向司法機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申訴或者行政復議,所以村民小組顯然是需要具備相關訴訟主體資格的,否則無法合理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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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最高院關于村民小組訴訟主體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