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沒有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么辦,沒有簽勞動合同又不發工資的,勞動者應當收集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和單位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由其責令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并補簽合同,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一、拖欠農民工工資沒有合同怎么討
沒有簽勞動合同又不發工資的,勞動者應當收集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和單位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由其責令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并補簽合同,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沒有合同怎么討薪
農民工作為弱勢群體,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普遍盛行。但是很多農民工苦于并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敢理直氣壯地討要工資。那么,農民工沒有簽訂合同怎么要工資呢?1、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有工會的,可首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用工方進行交涉;若單位還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也可以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協商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工人還可聯合起來,向用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給他們施加壓力。2、采用行政解決方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隨著討薪問題日益受到重視,各地勞動局基本都有專門處理該類投訴的部門。3、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作服、工作往來信息、證人證言、錄音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委托律師進行追討,通過律師進行調解,調解未果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對仲裁不滿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工地不發工資該怎么投訴
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以下部門主張維權:
1.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勞動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法院起訴。勞動者有欠條的,可以直接攜帶身份證、欠條、起訴狀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欠款,但是單位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自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鐘點工不發工資怎么辦?
1,收集在職證據2,與老板溝通協商3,走法律途徑
不發工資的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還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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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頭條-工人沒有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