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與拆遷補償標準,劃撥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劃撥土地使用是土地使用者在繳納了一系列的費用后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無償的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當因公益目的需要征收的,政府仍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那么劃撥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今天圣運小編就
劃撥土地使用是土地使用者在繳納了一系列的費用后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無償的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當因公益目的需要征收的,政府仍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那么劃撥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今天圣運小編就來為此做一簡單介紹。
一、劃撥土地的介紹:
1、劃撥土地的定義
劃撥土地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guī)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2、劃撥土地的含義
根據以上規(guī)定,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1)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xù)。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guī)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二、劃撥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從歷史角度上看,行政劃撥是指土地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調撥使用,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①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獲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設用地程序,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無償撥給。
②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者興辦社會公共事業(yè),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取得,而是運用行政手段無償調用。
隨著土地市場的不斷發(fā)展,以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屬性認識的不斷深化,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財產權的屬性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其權益逐步明確。
1986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強調撥給與收回的無償性,1990年實施的《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規(guī)劃的需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1994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從以上法律法規(guī)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從強調無償取得到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可能無償或發(fā)生相應成本,從強調無償收回,到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其間的變化表明,劃撥土地使用權逐步被作為一項財產權來看待。
2001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規(guī)定:“企業(yè)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fā)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yè)資產。”這一規(guī)范文件首次明確了企業(yè)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明確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因此,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且補償前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按照《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中的規(guī)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在具體的評估作業(yè)中,應當利用各種適合的估價方法如市場法,收益法等根據宗地的條件評估其正常情況下的最佳用途及最高出讓年限下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然后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就可以得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以此做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進行適當補償的依據。
劃撥土地的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使用辦法,在政府因公益項目需要征回土地時,按照劃撥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政府應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且補償前須對土地的價值進行評估,具體的劃撥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由各地政府機構來自行制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圣運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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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宇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