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律師分析:管轄法院的確定:(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
律師分析:
管轄法院的確定: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
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具體規定是: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您要起訴,想到法院討“說法”,首先,您這事得歸法院管,凡是根據法律規定屬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須受理、審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審判權,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糾紛種類繁多、數量巨大,訴訟并非解決民事糾紛的唯一途徑,此外還有人民調解、促裁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的案件。如財產所有權、債權、著作權、人格權、身份權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關系發生糾紛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案件等。
(3)因商事關系發生糾紛的案件。如票據、股東權益案件等。
(4)因經濟關系發生糾紛的案件。如各類合同案件等。
(5)因勞動關系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案件。如開除、辭退案件等。
(6)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案件等。您的事情應該法院管,但是,北京有各級法院十幾個,您應該怎么確定法院的起訴呢?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轄了。管轄是指在法院系統內部,確定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打官司到法院您只能算是找對了地兒,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您才算是找對了門兒。法院的管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管轄。延慶縣的王老漢因為土地承包糾紛來到我院起訴,法院告訴他:您的案子我院不能受理,您應該到延慶縣法院起訴。因為,法律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樣是離婚官司或經濟合同糾紛的官司,有的由基層法院一審,有的由中級法院一審,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我院作為中級法院,除了受理轄區內的大量二審民事案件外,直接受理的一審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我院所轄九個區縣(西城區、宣武區、海淀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昌平區、房山區、大興區、延慶縣)內,爭議標的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經濟案件,除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外的所有知識產權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如果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范圍,那么,地域管轄就是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范圍。我國對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個法院轄區,就由哪個法院受理。如果您告的是某個人,比如:他的戶口所在地是西城區楊柳胡同,但他長期居住在朝陽區勁松北里,這時,您就應該到朝陽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位于石景山區的一家電子配件公司的經理來到我院狀告宏達電腦公司,我院裁定不予受理,這位經理不明白:電腦公司欠了我上千萬元的貨款,這么多錢的案子就應該由中級法院來審。法院告訴他:案子應該由中級法院審理不假,這是由級別管轄決定的。但是您的案子不能由我們一中院審理,而應該由二中院審理,因為被告所在地是豐臺區,豐臺區屬二中院管轄,這是由地域管轄的規定所決定的。此外,還有特殊地域管轄或專屬管轄,具體內容可以參閱民訴法第24條至33條。這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所確定的管轄。當事人還可以依照法定條件,通過書面方式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
管轄法院的確定: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
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具體規定是: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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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頭條-起訴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