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犯罪還追究嗎,30年前犯罪還追究嗎,法律分析: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后是否還會被追究,要根據具體情形確定。比如《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
法律分析: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后是否還會被追究,要根據具體情形確定。比如《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所以,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后還是可能被追究的。并不是所有違法犯罪行為超過二十年,就一定不會再被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分析:
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后是否還會被追究,要根據具體情形確定。比如《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所以,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后還是可能被追究的。并不是所有違法犯罪行為超過二十年,就一定不會再被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后是否還會被追究,要根據具體情形確定。比如《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所以,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后還是可能被追究的。并不是所有違法犯罪行為超過二十年,就一定不會再被追究。
一、犯罪追訴時效法律規定
1、《刑法》的規定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刑法》的規定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刑法》的規定刑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二、意外傷害法律追訴期是多久
意外造成他人傷害的,如果造成被害人重傷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而追訴期限是經過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有。1.因為案底保留在公安系統和司法系統,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治安機關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2.可以查到,不會被消除,如是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予以封存。3.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十年前的案子,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 ,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
不過,在現實中,除了刑事案件外,十年不作處理的可能性太小,如果當時已經有了處理,自處理結果宣布之時開始,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如果至今已經超過時效的,雖然可以起訴,但對方一旦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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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宇偉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