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波動拆遷補償標準,談補償談到房價上漲,補償標準是不是按照幾年前的方案,一、談補償談了幾年,房價上漲,補償標準還是按照幾年前的方案嗎?現實中,經常會有拆遷人遇到這樣的情況,由于征遷雙方無法就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達成一致,遲遲簽不了補償協議。
一、談補償談了幾年,房價上漲,補償標準還是按照幾年前的方案嗎?
現實中,經常會有拆遷人遇到這樣的情況,由于征遷雙方無法就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達成一致,遲遲簽不了補償協議。幾年過去了,再次征收時仍然按照之前的補償標準執行,這樣的情況,到底合理嗎?拆遷戶應該如何應對呢?下面即明拆遷律師以案釋法,為大家具體分析。
看一則最高院案例:補償一談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最高院的一個再審案件的情況。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棟房屋,結構為混合結構,產權面積為私有面積89.74㎡,共有面積8.30㎡。2013年7月19日,當地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書》)并公告,簽約期限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內。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結構對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了評估,估價時點為2013年7月19日,同時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價格為1244814元,單價為12697元/㎡。因對補償結果不滿意,居女士一家拒絕簽收,房屋征收部門采取了留置送達。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作出《鑒定意見》,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部分技術問題,請評估機構修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征拆雙方仍未就補償達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016年5月23日,區政府對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同日進行了送達。居女士一家對于補償決定不滿,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書》,確定了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產權調換安置地點、搬遷費、過渡費用等相關內容,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居女士無奈之下申請了再審。
案情過長,結合上面的話題,針對再審的判決情況,今天我們討論幾個問題。
二、一份房屋征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遷中,經常遇到一份評估報告用好幾年的,但是實際上,評估報告同樣有效期。《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遷地區,房地產市場價波動幅度較大,評估報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如果超過期限,評估報告失效,如果要再對房屋價值進行認定,應當重新進行評估。同時,在房價增長幅度比較大的情況下,要考慮實際情況,縮短評估有效期的時間。
三、房屋征收的評估時間節點該怎么計算?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時,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同時確定,公平補償的基本要求即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但是實踐中,簽訂補償協議的周期通常是比較長的,如果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后,簽訂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時間相距過遠,房屋市場行情劇烈變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決定下發的時間作為評估時間節點,會損害公平補償這一原則。
上訴案件中,被拆遷人13年7月收到評估報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評估報告,而補償決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補償決定中依據的評估報告是一年前的,明顯超過有效期。
因此,評估時間節點要充分考慮征拆雙方的的行為,長期不能做出補償決定,是可歸責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種種理由拒絕配合征收補償工作,致使征收與補償程序延誤,還是可歸于征收部門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門怠于履行職責等等。從而確認合理的評估的時間節點。
就上訴案件而言,拆遷程序拖延時間過長,被拆遷人的行為并無明顯不當,不存在明顯過錯,因此評估時間節點不應該堅持之前的2013年的評估時間節點,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應當按照征收決定作出的時間。
四、拆遷補償談判時間周期被拉長,懸而未決,該如何有效解決?
如果當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法滿足時,應當及時依法作出書面補償決定,固定并提存相應補償內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補償安置職責,以反復協商代替補償決定,甚至以拖待變以致久拖不決,造成補償安置糾紛經年得不到解決。此既損害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權益,又提高相應補償安置成本,還損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應當引以為戒。
一、談補償談了幾年,房價上漲,補償標準還是按照幾年前的方案嗎?
現實中,經常會有拆遷人遇到這樣的情況,由于征遷雙方無法就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達成一致,遲遲簽不了補償協議。幾年過去了,再次征收時仍然按照之前的補償標準執行,這樣的情況,到底合理嗎?拆遷戶應該如何應對呢?下面即明拆遷律師以案釋法,為大家具體分析。
看一則最高院案例:補償一談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最高院的一個再審案件的情況。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棟房屋,結構為混合結構,產權面積為私有面積89.74㎡,共有面積8.30㎡。2013年7月19日,當地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書》)并公告,簽約期限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內。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結構對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了評估,估價時點為2013年7月19日,同時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價格為1244814元,單價為12697元/㎡。因對補償結果不滿意,居女士一家拒絕簽收,房屋征收部門采取了留置送達。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作出《鑒定意見》,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部分技術問題,請評估機構修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征拆雙方仍未就補償達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016年5月23日,區政府對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同日進行了送達。居女士一家對于補償決定不滿,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書》,確定了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產權調換安置地點、搬遷費、過渡費用等相關內容,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居女士無奈之下申請了再審。
案情過長,結合上面的話題,針對再審的判決情況,今天我們討論幾個問題。
二、一份房屋征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遷中,經常遇到一份評估報告用好幾年的,但是實際上,評估報告同樣有效期。《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遷地區,房地產市場價波動幅度較大,評估報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如果超過期限,評估報告失效,如果要再對房屋價值進行認定,應當重新進行評估。同時,在房價增長幅度比較大的情況下,要考慮實際情況,縮短評估有效期的時間。
三、房屋征收的評估時間節點該怎么計算?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時,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同時確定,公平補償的基本要求即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但是實踐中,簽訂補償協議的周期通常是比較長的,如果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后,簽訂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時間相距過遠,房屋市場行情劇烈變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決定下發的時間作為評估時間節點,會損害公平補償這一原則。
上訴案件中,被拆遷人13年7月收到評估報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評估報告,而補償決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補償決定中依據的評估報告是一年前的,明顯超過有效期。
因此,評估時間節點要充分考慮征拆雙方的的行為,長期不能做出補償決定,是可歸責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種種理由拒絕配合征收補償工作,致使征收與補償程序延誤,還是可歸于征收部門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門怠于履行職責等等。從而確認合理的評估的時間節點。
就上訴案件而言,拆遷程序拖延時間過長,被拆遷人的行為并無明顯不當,不存在明顯過錯,因此評估時間節點不應該堅持之前的2013年的評估時間節點,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應當按照征收決定作出的時間。
四、拆遷補償談判時間周期被拉長,懸而未決,該如何有效解決?
如果當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法滿足時,應當及時依法作出書面補償決定,固定并提存相應補償內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補償安置職責,以反復協商代替補償決定,甚至以拖待變以致久拖不決,造成補償安置糾紛經年得不到解決。此既損害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權益,又提高相應補償安置成本,還損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應當引以為戒。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可能會對周邊市場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具體影響程度與地區、市場情況等因素有關,有待觀察。根據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應當合理、公正,符合市場價格水平和當事人協議精神。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異議或申請仲裁、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三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的,應當按照相應法律的規定辦理手續,保障被征收、征用、占用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征收、征用、占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合理確定征收、征用、占用的范圍、標準和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補償應當合理、公正,符合市場價格水平和當事人協議精神。”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政府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房屋征收、拆遷的補償、安置標準,保障被征收、拆遷人合法權益。”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可以直接向該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
提示:
一、談補償談了幾年,房價上漲,補償標準還是按照幾年前的方案嗎?
現實中,經常會有拆遷人遇到這樣的情況,由于征遷雙方無法就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達成一致,遲遲簽不了補償協議。幾年過去了,再次征收時仍然按照之前的補償標準執行,這樣的情況,到底合理嗎?拆遷戶應該如何應對呢?下面即明拆遷律師以案釋法,為大家具體分析。
看一則最高院案例:補償一談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最高院的一個再審案件的情況。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棟房屋,結構為混合結構,產權面積為私有面積89.74㎡,共有面積8.30㎡。2013年7月19日,當地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書》)并公告,簽約期限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內。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結構對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了評估,估價時點為2013年7月19日,同時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價格為1244814元,單價為12697元/㎡。因對補償結果不滿意,居女士一家拒絕簽收,房屋征收部門采取了留置送達。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作出《鑒定意見》,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部分技術問題,請評估機構修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征拆雙方仍未就補償達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016年5月23日,區政府對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同日進行了送達。居女士一家對于補償決定不滿,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書》,確定了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產權調換安置地點、搬遷費、過渡費用等相關內容,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居女士無奈之下申請了再審。
案情過長,結合上面的話題,針對再審的判決情況,今天我們討論幾個問題。
二、一份房屋征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遷中,經常遇到一份評估報告用好幾年的,但是實際上,評估報告同樣有效期。《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遷地區,房地產市場價波動幅度較大,評估報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如果超過期限,評估報告失效,如果要再對房屋價值進行認定,應當重新進行評估。同時,在房價增長幅度比較大的情況下,要考慮實際情況,縮短評估有效期的時間。
三、房屋征收的評估時間節點該怎么計算?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時,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同時確定,公平補償的基本要求即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但是實踐中,簽訂補償協議的周期通常是比較長的,如果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后,簽訂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時間相距過遠,房屋市場行情劇烈變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決定下發的時間作為評估時間節點,會損害公平補償這一原則。
上訴案件中,被拆遷人13年7月收到評估報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評估報告,而補償決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補償決定中依據的評估報告是一年前的,明顯超過有效期。
因此,評估時間節點要充分考慮征拆雙方的的行為,長期不能做出補償決定,是可歸責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種種理由拒絕配合征收補償工作,致使征收與補償程序延誤,還是可歸于征收部門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門怠于履行職責等等。從而確認合理的評估的時間節點。
就上訴案件而言,拆遷程序拖延時間過長,被拆遷人的行為并無明顯不當,不存在明顯過錯,因此評估時間節點不應該堅持之前的2013年的評估時間節點,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應當按照征收決定作出的時間。
四、拆遷補償談判時間周期被拉長,懸而未決,該如何有效解決?
如果當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法滿足時,應當及時依法作出書面補償決定,固定并提存相應補償內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補償安置職責,以反復協商代替補償決定,甚至以拖待變以致久拖不決,造成補償安置糾紛經年得不到解決。此既損害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權益,又提高相應補償安置成本,還損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應當引以為戒。
房價上漲政府征地怎么賠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價格上漲的,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時候,房屋價值的賠償是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遷法律后果暴力拆遷表現多種多樣,歸納以來表現在以下方面,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報復陷害罪等等。
2、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3、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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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房價波動拆遷補償標準,2021年房子拆遷價格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董研雨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