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拆遷職工用人單位賠償范圍,工廠拆遷職工用人單位賠償范圍,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按職工在工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職工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職工的月工資高于工廠所在地的市人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按職工在工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職工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職工的月工資高于工廠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分析:企業工廠拆遷工人的賠償標準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出經濟補償。滿一年支出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到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員工工齡每滿一年就可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勞動者只能拿到半個月工資的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可獲得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金額的補償,經濟補償年限最高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分析:這應根據原勞動合同內容確定。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員工認為不宜工作則可以要求相應的補償。勞動合同簽訂時的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結果,未能就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工廠拆遷職工會給予經濟補償。因為工廠的搬遷,工人和工廠所簽的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工作地點發生了變化,工人不愿意跟隨其搬遷的,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所在單位應該向工人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應該按照工人在工廠工作的時間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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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羅然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