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新農村拆遷補償,最高法裁判:“由職工自行承擔社保費用”的約定無效,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裁判要旨】根據《勞動法》第70條、第72條的規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裁判要旨】
根據《勞動法》第70條、第72條的規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是完善、執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維護的不僅僅是職工的個人利益,也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此項法定義務不能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進行變更或放棄。因此,法院認為約定由職工自行負擔應由單位負擔的社保費用,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征繳強制性規定,從而作出無效的認定,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申2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衡水市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平度市蓼蘭鎮萬利街112號99戶。
法定代表人:閆長寧,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表人:河北省衡水市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破產管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忠欽,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軍,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
再審申請人河北省衡水市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與被申請人王軍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冀民終651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機械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以繳納社會保險費關乎職工、單位和社會三方的利益,不能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進行變更或放棄為由,認定王軍的承諾書、2010年3月15日以及2010年12月20日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本案繳納社會保險方面決議無效,既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亦沒有法律依據。二、本案存在類案不同判的問題。綜上,機械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王軍提交意見稱:一、機械公司提到的2010年3月15日、2010年12月20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王軍本人的簽署的承諾書,不能作為機械公司管理人未將王軍代替單位繳納的社保確認為職工債權的合法事由。二、機械公司所謂類案與本案情況不同,不能適用于本案,沒有可參照性。綜上,請求駁回機械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是二審認定案涉承諾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本案繳納社會保險方面決議無效是否錯誤。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分別規定“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是完善、執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維護的不僅僅是職工的個人利益,也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此項法定義務不能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進行變更或放棄。因此,二審法院認為約定由職工自行負擔應由單位負擔的社保費用,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征繳強制性規定,作出無效的認定,機械公司沒有充分理由推翻。其次,機械公司主張雙方對王軍個人繳納全部社會保險的約定無異議并一直這樣履行。但根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3年至2014年王軍醫保繳費中,機械公司應負擔部分系由機械公司全部繳納。機械公司該項主張依據不足。此外,機械公司所稱相關類案,與本案情況并不一致,不足以推翻本案二審的認定。
綜上,機械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北省衡水市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 *
審 判 員 楊 *
審 判 員 杜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陳 *
書 記 員 任*正
本文轉載自“法務之家”,如侵刪。
法律分析:無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員工和用人單位即使達成協議,該協議也無效,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案情簡介】2014年10月,某單位與高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高某2014年9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繳2002年3月到2014年6月的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處理】一審裁定不予受理,二審維持原裁定。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此類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
1、關于嚴炎請求補繳社會保險金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但并非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都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主要區分兩種情形:
《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等行政法規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專屬管理權、監察權和處罰權,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故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對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事由產生爭議的,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所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社會保險爭議包括上述第二種情形。
本案中,嚴炎訴請紅梅集團補繳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四種社會保險,并非關于用人單位是否已為嚴炎辦理了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社保賬戶產生的爭議,且用人單位已繳納部分社保金。嚴炎關于補繳社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所規定的情形,一、二審法院認定嚴炎的該項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并無不當。
2、關于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爭議,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嚴炎要求紅梅集
社會保險爭議是一種特殊的勞動爭議,這主要是因為,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比較復雜,由于社會保險待遇的實現,離不開社保管理部門的密切配合,因而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經常出現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的交織。本著既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與我國社保水平和發展現狀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過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受理與社會保險待遇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作出相應規定。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能為勞動者補辦相關手續,導致勞動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失。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等產生爭議,則應當認為這些爭議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應當由社保管理部門主管解決。
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保費有時效限制嗎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企業的侵權行為是持續的,職工可隨時尋求勞動監察保護,且不受追溯時效限制。你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維護自身權益。
國家有關補繳社保規定
其實針對不同的交費人群,補交社保的方式是不大相同的,主要有兩類人:有工作單位的人和靈活就業的人:(1)自行辦理:關于自由職業者,說的通俗點為“沒有工作單位的群體”,則可以用靈活就業的方式進行參保,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辦理社保登記手續。(2) 單位交納:可以參考2019年職工補繳社保新政策,也就是說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參保即可。
沒有工作單位怎么繳納社保
個人繳納社保辦理程序:1、參保人到戶口所在的社保局個人繳費窗口領取并填寫《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請表》和簽訂《委托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2、持《委托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開戶銀行加蓋公章。3、持參保所需提供的資料、《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請表》、《委托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戶籍所在區的社保機構個人窗口辦理參保手續。4、需辦理《勞動保障卡》的,必須本人前來辦理,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以及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片回執。
沒有單位去哪里買社保
沒有工作的人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保,可以按你們當地的最低基數交費到社保中心和醫保中心去辦理。本地人需要購買社保的,可以直接去當地的地稅局購買,個人掛靠單位辦理社保,是以人力資源公司的名義去購買。個人與人力資源代理公司簽訂代理合同,提交相關資料,繳納社保費與服務費(社保費:由企業繳納部分、個人繳納部分組成)。辦理時需要持本人身份證及照片就可以辦理了,自由職業者參保是一年一交。未就業者,可以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該兩個保險都是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參保時應攜帶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參保費用,該項工作每年集中時間辦理,請注意當地辦理時間。
單位不繳納社保怎么辦
一、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繳納社保包括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單位有這種違法行為的,不但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二、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得繳納醫療保險,勞動者患病時應當由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失業保險損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決可以支持養老保險的損失等都能得到支持。三、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補繳后拖欠的社保款項進入勞動者的社保賬戶,最終勞動者受益,但是實務中很多勞動者不重視這項權益。
律師分析:
無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員工和用人單位即使達成協議,該協議也無效,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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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羅奕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