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臺的關于農村征收拆遷的標準有哪些,國家出臺的關于農村征收拆遷的標準有哪些,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是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安置補助費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準,是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若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是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安置補助費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準,是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若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解析:
1、土地補償費是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安置補助費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準,是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若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律師分析:
1、土地補償費是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安置補助費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準,是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若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分析:新農村拆遷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怎樣規定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是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房屋搬遷臨時安置費、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具體的補償數額會根據每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來確定。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二、農村土地征收程序的步驟是什么農村土地征收程序的步驟如下:1、需要征地的,上報至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2、在獲得上述部門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3、聽取被征收農民的意見、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4、實施征地方案,進行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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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國家關于農村拆遷征地補償政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尹茹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