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農村土地糾紛,農村土地糾紛解決途徑包括當事人和解、調解、仲裁和起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通過調解協議書解決;土地征用糾紛可通過起訴法院解決,需提供相關證據;最高法院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受理范圍。法律分析一、民法典關于農村土地
農村土地糾紛解決途徑包括當事人和解、調解、仲裁和起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通過調解協議書解決;土地征用糾紛可通過起訴法院解決,需提供相關證據;最高法院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受理范圍。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關于農村土地糾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途徑:
當事人和解;
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協議書范本
申請人:姓名
住所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姓名
住所
聯系電話
第三人:姓名
住所
聯系電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案由)一案,向
鎮(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鎮(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糾紛各方達成共識內容,
各方當事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履行協議的期限等)。
本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各方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第三人:調解員:
鎮(村)調解組織蓋章
時間:
三、農村土地征用糾紛如何處理
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司法解釋。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結語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解決農村土地糾紛有四種途徑:當事人和解、調解、仲裁和起訴。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通過調解協議書來解決,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并嚴格履行。對于土地征用糾紛,如果補償款分配不合理,可以通過起訴解決,法院將根據證據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未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問題,不受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比較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并且對承包經營的期限作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以家庭承包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農村土地買賣不合法。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對土地農村不具備所有權、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可以進行自由買賣,私下進行買賣交易應予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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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頭條-民法典關于農村土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