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由于征地補償款的分發而引起的農民和村委會之間的糾紛,對于這一類矛盾,200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曾作出(2002)民立他字第4號批復,土地征用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情況,分別規定:1、農民
對于這一類矛盾,200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曾作出(2002)民立他字第4號批復,土地征用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情況,分別規定:
1、農民因土地補償費與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糾紛,不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屬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應由有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2、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因此發生的爭議也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
3、對不需要農村集體組織安置的人員,安置補償費應當直接付給有關人員,因此發生的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因該項補償費與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爭議,也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根據上文介紹,農村征地補償協議糾紛民事主要被分為兩類,根據兩種由于不同原因的引起的征地補償糾紛民事,法律上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救濟方式以及補助費發放的對象,在和諧解決征地補償引起的民事糾紛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分配方式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由于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為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但現行的立法模式并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因為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解散,原來屬于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給各村內小組的農戶承包經營,而且當初分地的時候土地權屬登記手續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時這種潛在的權屬不清問題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三個主體都爭搶土地補償金,即使屬于村內小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不正?,F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國家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收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的,其補償標準計算的基準是農地的年產值,而土地補償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征地所處的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性并不明顯,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較土地實際產出價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為利益參與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極少參與征收過程,導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標準給予補償甚至連法定的最低標準也達不到,在自由裁決的權限內,出現顯失公平的不合理現象更是常見。實踐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較低的補償費為對價獲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入市場,但失地的集體組織和農民卻不能從增值中獲利。
3、補償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濟難到位。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另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F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雙方的攻防武器嚴重失衡,極易造成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法律分析: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
●如何解決農村征地補償款的糾紛問題
●對征地補償分配方案不服
●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作為土地的單獨入賬值對嗎
●有爭議的征地補償款被發放了怎么辦
●解決征地問題
●征地補償款發放之后,有群眾反映發放不合理
●如何解決農村征地補償款的糾紛問題
●在征地補償費用中,對于協商征地方案后
●有關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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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解決由于征地補償款的分發而引起的農民和村委會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