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行政征收嗎,土地征收屬于行政征收。首先,從定義上來看,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征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而土地征收正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
土地征收屬于行政征收。
首先,從定義上來看,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征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而土地征收正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由此可見,土地征收符合行政征收的定義。
其次,從法律依據上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公告、聽取意見、組織聽證會、簽訂補償協議等。這些程序都是行政征收的典型特征,體現了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強制性。因此,根據該法律條款,可以進一步確認土地征收屬于行政征收。
綜上所述,從定義和法律依據兩個方面來看,土地征收都屬于行政征收的一種。
土地征收是行政許可嗎
不屬于行政許可。
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
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于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后,并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并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后,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如果是土地征收的話,這個時候并不屬于行政許可,行政許可一般是提出申請之后對資格進行審核,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才會頒發的一個證件所做出的行為。
該內容由 舒春光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行政征收可以針對土地。根據法律規定,征用土地應當由縣人民政府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報批時,必須有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或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方案、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等,征用耕地的,還應當有耕地補償方案。并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縣級以下的人民政府和開發商(建設單位)都沒有征收土地的權利,也不能買賣土地。
一、征收土地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1、首先由需要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申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擬定方案,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后,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征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并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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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征收是行政征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