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三十年土地補償歸誰?,國家。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
國家。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開荒種三十了征地補償款應該歸集體,由集體分配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
承包農村土地如何補償?
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財產所有人財產損失的補償,如果這個婦女原來在家是有承包地的,他的承包地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就只歸承包者個人,其它任何人都不得參與分配。
2、安置補助費是對需安置人員喪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而土地補償費則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補償。
3、土地補償費是對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土地所有權消滅的補償;土地補償費的受益者不是被征收承包地的農戶,也不是作為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具有成員資格的人。根據這個概念,這個婦女雖然戶口一直沒有遷出,但她的常住居住地已經不再在本小組,而是在男方居住地的所在地,所以我認為她不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具有成員資格的人。不應該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國家。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開荒種三十了征地補償款應該歸集體,由集體分配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
承包農村土地如何補償?
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財產所有人財產損失的補償,如果這個婦女原來在家是有承包地的,他的承包地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就只歸承包者個人,其它任何人都不得參與分配。
2、安置補助費是對需安置人員喪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而土地補償費則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補償。
3、土地補償費是對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土地所有權消滅的補償;土地補償費的受益者不是被征收承包地的農戶,也不是作為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具有成員資格的人。根據這個概念,這個婦女雖然戶口一直沒有遷出,但她的常住居住地已經不再在本小組,而是在男方居住地的所在地,所以我認為她不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具有成員資格的人。不應該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一、家庭承包土地征收補償款歸誰所有
農村家庭承包集體土地被征收后的補償,其中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家庭土地承包能否繼承
家庭土地承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繼承,繼承時需要繼承人與發包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簽訂承包協議,繼承人進行生產收益,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三、耕地的承包期限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等。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8.4億畝,人均1.4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
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如果期限過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農村耕地承包的現實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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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頭條-承包三十年土地補償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