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目前許多鄉(xiāng)鎮(zhèn)村干部把小城鎮(zhèn)建設帶來的土地征用費視為本村當年的經濟收入。有的把這部分資金按人口分到戶,還有一些村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概念模糊,把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收入都給了土地承包者,土地承包權只有30年,而土
目前許多鄉(xiāng)鎮(zhèn)村干部把小城鎮(zhèn)建設帶來的土地征用費視為本村當年的經濟收入。有的把這部分資金按人口分到戶,還有一些村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概念模糊,把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收入都給了土地承包者,土地承包權只有30年,而土地使用權出讓最少也有50年,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有的村在執(zhí)行政策上各取所需,如從采取新增人口多報承包地,增補糧補差價等手法,從土地補償費上謀利;有的村對農民進鎮(zhèn)落戶即取消了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意見很大。
通過調查研究,在推進小城鎮(zhèn)建設中,對如何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關政策問題,筆者認為:
(一)為鼓勵農村進小城鎮(zhèn)落戶,原則上仍應保留原承包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權,并鼓勵依法有償轉讓。
(二)發(fā)展小城鎮(zhèn)不能削弱農業(yè)的基礎地位。在園區(qū)內村集體土地資產可以折價入股,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搞企業(yè)聯(lián)營。村在園區(qū)內的廠房等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出租的形式,以保證村級集體有長期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來源。發(fā)展小城鎮(zhèn)還要妥善處置好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承包土地補征用后的土地補償金不能全部歸承包者所有,應有安置費的形式給承包者補償,并體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規(guī)定。
(三)要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使發(fā)展小城鎮(zhèn)工作有條不紊。在發(fā)展小城鎮(zhèn)過程中,對村級集體資產的分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職能部門和有關鄉(xiāng)鎮(zhèn)要建立相應管理組織,并明確相應的責任,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轉讓的應辦理登記手續(xù),建立檔案。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guī)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guī)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條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條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guī)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問題有哪些
問題一、集體成員認為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自治權侵害其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集體組織決議的,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為集體成員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對相關集體經濟組織決議予以撤銷。
根據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集體成員可以就集體經濟組織做出的決議,提起訴訟,具有訴權。
問題二、河流干流沿岸,村委會與河道管理部門就該類土地發(fā)包權發(fā)生爭議而訴至法院,如何處理?
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河道沿岸的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所以這類糾紛由于涉及土地管理權限的界定,應當由政府部門集中予以解決,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問題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成員資格應參考以下因素考量:
(一)一般判斷標準,以是否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和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標準,同時充分考慮農村土地承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二)取得方式:1.因親緣關系取得,包括出生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的;因結婚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并將戶口遷入,且原集體經濟組織將其原承包地收回的;被本集體成員收養(yǎng),且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2.集體經濟組織接納取得,主要指將戶口遷移至本集體經濟組織居住,能夠承擔相應義務和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的。3.因國家政策遷入,在特定歷史時期因國防和其他國家項目建設原因遷入,通常要求遷入者系為從事農業(yè)生產。
(三)喪失原因:1.死亡的;2.因取得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動喪失原先具有的其他集體成員資格;3.取得設區(qū)市非農業(yè)戶口;4.取得非設區(qū)市或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障體系,但原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保留集體成員資格的除外。
(四)不能認定喪失成員資格的情形: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在校學生;3.正在服刑的人員;4因合法原因沒有分得承包地,只能掛賬的農戶(并非空掛戶);5.被非法剝奪承包權的農戶。
關于資格的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一書和重慶高院2009年實施的《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的會議紀要》目前都采用了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和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標準,同時充分考慮農村土地承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問題四、關于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訴訟中,如何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訴訟中,主張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當事人,應當對其取得或者不應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當事人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關于當事人是否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舉證證明其依靠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來源情況,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舉證證明當事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收入來源情況。
此類訴訟中,通常是原告方主張自己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被告方集體經濟組織通常持否定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所以原告方應當對其取得或者不應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集體經濟組織則應當對當事人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獲得證據的難易程度分配雙方舉證責任,在此類訴訟中,訴訟關鍵往往是原告是否依賴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對處于相對弱勢的個人訴訟主體而言,比較容易獲得的證據為其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承包證,如果其能夠提供,可以認定其完成了證明依靠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舉證責任。
問題五、2005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中,對“實際取得承包經營權”如何理解?
家庭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應當按照簽訂合同為標準;如果無法查清是否存在合同,也可以領取承包證為標準;如果承包人沒有上述憑證,但持有繳納承包費的憑證等證據,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也可以認定已經實際取得承包權。
在雙方合同丟失或者無法查證簽訂過合同情況下,如果能夠提供曾經繳納過承包費憑證或者即使沒有交費憑證,但村民代表大會記錄顯示將土地發(fā)包給該承包人,都可以作為認定其取得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問題六、村委會將集體機動地以其他方式發(fā)包,發(fā)包期限超過3年的,對超過3年部分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應當確認無效。
問題七、對外流轉期限較長的家庭承包土地,流轉方要求解除流轉協(xié)議或者增加承包費的,如何處理?
對于請求解除流轉協(xié)議的,如果受流轉人一次性繳納全部年限流轉費用的,可以向流轉農戶或村集體釋明并對流轉費予以調整,流轉農戶或村集體堅持要求解除流轉協(xié)議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但村集體要求收回機動地給集體成員補分責任田的除外;如果受流轉人沒有一次性繳納全部流轉費的,經查明原流轉協(xié)議的確影響到農戶生存權,可以支持要求解除流轉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
關于流轉承包費調整幅度,起訴時距離流轉開始期限或者前次流轉價格調整時間較長且當地承包費價格增漲幅度較大,流轉農戶請求增加流轉承包費,一般應予支持,按照公平原則予以調整,調整后的承包費應不高于當地同類地塊的平均承包費標準。
對于調整的具體程度,依據公平原則,對的確影響到農民生存權的才能予以調整,而且調整后的承包費水平也要與裁判時的相似地塊水平相當。
問題八、家庭承包地流轉后,受流轉方改變土地用途,如在土地建設永久性建筑等設施,流轉方要求解除流轉協(xié)議、將承包地恢復原狀的,是否應予支持?
判令予以支持,受流轉方將承包地恢復原狀后,予以返還。
這項問題包含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流轉方是否可以解除流轉協(xié)議,二是法院能否判令受流轉方將土地恢復原狀。
關于第一方面內容,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現受流轉方違反流轉協(xié)議約定,改變土地用途,流轉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該項規(guī)定要求解除合同。
關于第二方面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可以依流轉方請求,判令受流轉方拆除地上建筑,將承包地恢復原狀。
承包人在補償分配方案確定前死亡的,涉及到成員資格喪失問題,即這種情況下,承包人的成員資格喪失,不能作為集體成員參與補償分配,所以其繼承人要求繼承補償分配份額的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在實踐中,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fā)生糾紛的,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xié)調、調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后當事人應當簽訂調解協(xié)議,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司法確認,這樣便具有了司法強制力,以避免當事人反悔。
2、申請仲裁
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仲裁程序是:當事人申請——受理——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裁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這一方式是不收取費用,效率也高。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不愿意申請仲裁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哪兒辦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那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去哪里辦理呢?根據不同的經營承包經營方式(以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記、審核、核發(f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fā)放等具體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報請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遺失了怎么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遺失可以補辦。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fā)、補發(fā)。
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換發(fā)、補發(fā)手續(xù)。
第十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fā)、補發(fā)手續(xù),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fā)、補發(fā),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fā)”、“補發(fā)”字樣。
為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遺失依照上述規(guī)定申請補發(fā),并依照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fā)”、“補發(fā)”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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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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