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集體經濟組織對各農戶被征地面積進行登記,公示無誤后進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積13300元 畝(土地補償費3300元,青苗費3000元,附著物補償費7000元)計算并支付給農戶。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準執行
集體經濟組織對各農戶被征地面積進行登記,公示無誤后進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積13300元/畝(土地補償費3300元,青苗費3000元,附著物補償費7000元)計算并支付給農戶。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準執行。
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集體經濟組織按承包地面積進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資金,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再分配資金。再分配資金屬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共同討論通過并制定具體分配案,經80%以上的農戶同意,方可進行再分配。
一般來說,征地賠償需要根據其該地方政府根據實際的相關判斷來進行具體的收費。一般來說土地賠償費用是在16500/畝。然后其他的悲慘還包括青苗費和附著物補償費,以及房屋及構筑物的相關賠償費用都需要由政府或者是開發商來進行支付。如果政府或者是企業拒絕進行賠償的話,可以提起相關的訴訟,沒要求對方進行相關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六條_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七條_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_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按照規定發放給人員安置對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九條_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
第十條_本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補償方式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_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農戶征地賠償標準及再分配規定。征地后,農戶按承包地面積獲得初次分配的賠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費、附著物補償費等。農村房屋補償按標準執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再分配資金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享,需通過討論和80%以上農戶同意后進行。征地賠償費用需根據實際情況由政府或開發商支付,否則可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
1.集體經濟組織對各農戶被征地面積進行登記,公示無誤后進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積13300元/畝(土地補償費3300元,青苗費3000元,附著物補償費7000元)計算并支付給農戶。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準執行。
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2.集體經濟組織按承包地面積進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資金,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再分配資金。再分配資金屬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共同討論通過并制定具體分配案,經80%以上的農戶同意,方可進行再分配。
一般來說,征地賠償需要根據其該地方政府根據實際的相關判斷來進行具體的收費。一般來說土地賠償費用是在16500/畝。然后其他的悲慘還包括青苗費和附著物補償費,以及房屋及構筑物的相關賠償費用都需要由政府或者是開發商來進行支付。如果政府或者是企業拒絕進行賠償的話,可以提起相關的訴訟,沒要求對方進行相關賠償費用。
拓展延伸
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的發布與執行
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的發布與執行是為了規范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政策,重慶市將建立健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機制,確保被征收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和安置。政策發布后,相關部門將加強監督和指導,確保政策的有效執行。重慶市將通過完善征收補償標準、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農民權益保護等措施,促進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政策的發布與執行將為重慶市的土地征收工作提供明確的指導,推動城鄉發展的協調與平衡。
結語
根據上述情況,結論如下: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的發布與執行旨在規范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農民的合法權益。政策要求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面積進行登記并進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積進行補償支付。青苗、附著物補償和房屋補償等費用由政府或開發商支付。剩余資金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再分配資金,需得到農戶80%以上的同意方可進行再分配。重慶市將通過完善補償標準、加強宣傳和農民權益保護等措施,推動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城鄉發展的協調與平衡。
法律依據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四條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零星栽種的一般樹木按實補償。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地上建(構)筑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體上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五)大然野生雜叢。
第九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參照農房造價給予適當補償。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第四條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一般樹木按實補償。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
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地上建(構)筑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體上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五)大然野生雜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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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