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所謂的外來戶權益保障一直是個問題,而夜間拆除則是征收實踐中會遇到的情況。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
韓先生是河南省某市人,1999年從某村村民處購買一塊土地,2001年建房居住。2018年11月16日,征收方發布《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與安置的實施方案》,韓先生上述所建房屋在此次征遷范圍之內。因補償問題,韓先生與征收方一直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2019年6月6日晚上11點,在未通知韓先生的情況下,征收方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進行了拆除,拆除時沒有對屋內物品制作物品清單,未進行登記保全。
韓先生不服,在律師幫助下于2019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征收方未經依法補償,且在未通知的情況下,拆除其合法擁有的房屋違反了法律規定,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辯稱,韓先生戶口不在案涉村莊,私自購買的土地并非合法規劃的宅基地,且房屋沒有任何合法的批準建房許可與規劃許可手續,不符合拆遷補償政策的規定,不能享受該村村民待遇進行正常安置。2019年6月5日,指揮部發布了限期搬離通知書,韓先生也按照通知自愿騰空了房屋,積極配合城中村改造征遷工作,因此不屬拆除,請法院依法駁回韓先生的起訴。
法院認為,征收方沒有提供能夠證明韓先生自愿配合拆除的證據,即使主動騰空房屋也不能說明拆除房屋系韓先生交出房屋自愿被拆除的。況且雙方并沒有達成相關補償協議,征收方沒有拆除的職權。
法院還認為,即便涉案房屋屬違法建筑,但征收方不但沒有作出相關違法建筑的認定,也未履行相關法定程序,且在夜晚對房屋進行拆除,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的規定。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韓先生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是國務院的批準。對地上附屬物在依法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拆除。達不成補償協議,需要拆除,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拆除。
我國的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及其他規定中再三重申要依法行政,禁止夜間和法定節假日實施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只有把普通被征收人的利益放在心里的時候,依據法律作出的賠償或者拆除行為,才會得到認可。該案中涉房屋雖然缺乏批準建房許可與規劃許可手續,但并不是必然拆除的理由。韓先生提起訴訟后,法院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則體現出了公平、公正的法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