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關于土地補償費分配原則,在實際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兩點:1、征收農民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2、征收非農民承包的其他集體土地,土地補償費分配給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補償費的發放必須經過民主議定程
關于土地補償費分配原則,在實際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兩點:
1、征收農民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
2、征收非農民承包的其他集體土地,土地補償費分配給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土地補償費的發放必須經過民主議定程序,但是經民主程序產生的決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法規。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該《解釋》規定了農戶就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要符合法院受理條件:
1、是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已經收到土地補償費;
2、是組織分配土地補償費的主體是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即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非法定機構制定的分配方案沒有法律效力;
3、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于個人分配。2、并特別強調,征地補償費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予以規范,留歸被征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款歸農民個人所有;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款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等,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安置補助費歸失地農民所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3、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準,事后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4、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區、市)制定了土地補償費分配管理辦法,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標準、使用范圍、核算辦法、審批程序作了相應規定,土地補償費一般按不低于70%至80%的比例分配給農戶,剩余部分留歸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如集體統一修建集市門面、標準廠房招租等物業經濟)或村級公益事業。下一步,農業部將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民經濟權益。
一、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于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后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征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補償費。對該征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于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同于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后,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占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準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于個人分配。2、并特別強調,征地補償費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予以規范,留歸被征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款歸農民個人所有;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款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等,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安置補助費歸失地農民所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3、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準,事后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4、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區、市)制定了土地補償費分配管理辦法,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標準、使用范圍、核算辦法、審批程序作了相應規定,土地補償費一般按不低于70%至80%的比例分配給農戶,剩余部分留歸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如集體統一修建集市門面、標準廠房招租等物業經濟)或村級公益事業。下一步,農業部將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民經濟權益。
一、征地補償的新規定有哪些?
(一)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二)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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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承包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