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條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規定和程序:征收程序與公告:國家征收土地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首先,需經過法定程序的批準,隨后由縣級以上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規定和程序:
征收程序與公告:國家征收土地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首先,需經過法定程序的批準,隨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公告并組織實施。在征收過程中,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至少三十日,以聽取相關各方的意見。若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補償與安置:征收土地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同時應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每三年至少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對于被征地農民,應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其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簽訂協議與前期工作: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隨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在完成相關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具體的征收過程應公開、公正、公平,并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和需求。
法律分析:一、發布征地通告。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安置途徑及征地用途。
二、征詢村民意見。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政府,就征地內容征詢村集體和村民意見國土局應當將村民對征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對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意見的應當告知被征地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并由國土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由相關上述人員簽字確認。將簽字確認后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償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申請報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在收到省或國務院批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和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具體措施。方案公告后,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部門提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確需修改和補充的,依法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農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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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