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集體合同】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集體合同】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與職工一方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企業與職工一方應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誠實守信、兼顧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進行監督。 第二章集體協商 第六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產生各自的協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協商代表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每方協商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三人,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于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 第七條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企業工會選派,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的,應當有女性協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薦產生。 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擔任。 集體協商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聘請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擔任本方協商代表,但其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更換本方的協商代表。更換協商代表,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的代表產生程序。 第八條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但最長至集體合同期滿時為止;因集體協商達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簽訂集體合同的,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期限為自擔任協商代表起六個月。 第九條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參加集體協商;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聽取本方人員的意見,回答本方人員的詢問; 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其他需要履行的集體協商職責。 第十條本企業產生的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內參加集體協商,以及在履職期限內利用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從事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資料等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及各項福利不受影響。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的商業秘密; 遵守集體協商雙方約定的紀律,不散布協商過程中不宜外傳的信息。 第十二條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下列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本企業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后確定: 勞動報酬; 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福利; 職工培訓; 勞動紀律; 勞動定額;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企業應當就職工工資水平、工資調整機制與本企業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 企業職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職工利益的事項要求企業與其進行集體協商。 第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對方以書面形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建議。另一方在收到集體協商建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給予書面答復,拒絕集體協商的,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集體協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項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建議的,另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勞動糾紛導致群體性停工、上訪的; 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的。 第十四條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由工會代表職工向企業一方提出集體協商;企業一方建議開展集體協商的,應當向本企業工會提出。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向企業一方提出集體協商;企業一方建議開展集體協商的,可以向本企業職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級工會提出。 第十五條集體協商雙方在正式協商前應當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自雙方同意集體協商之日起十五日內產生協商代表,并書面告知對方; 協商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 搜集與本次集體協商議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聽取各有關方面對本次集體協商的意見和建議; 了解與集體協商議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草擬集體協商議題的解決方案; 其他需要準備的工作。 第十六條集體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協商議題的一方應當就議題的具體內容以及解決方案作出說明。 集體協商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協商雙方可以就與協商議題相關的事項,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說明。 第十七條上級工會組織應當指導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必要時可以派員觀察職工一方與企業的集體協商活動。 第十八條企業合并、分立、重組的,合并、分立、重組后的企業應當就集體合同繼續履行事宜,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協商一致的,原集體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協商不一致的,企業與職工一方應當就與勞動關系有關的事項重新進行集體協商。 第十九條在進行集體協商期間,企業及其職工應當維護本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響生產、工作秩序或者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章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以簽訂集體合同為目的的集體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經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作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就集體協商的情況和集體合同草案的內容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作出說明。 集體合同草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第二十一條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由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將討論通過的情況書面告知企業一方。企業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內,負責將集體合同報送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企業報送集體合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署的集體合同文本; 協商雙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況; 集體協商過程的情況說明;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情況的報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條企業與職工一方經集體協商,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內容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十三條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或者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行業性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的工會組織,可以選派代表與企業方面代表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下列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 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本行業工資調整的最低幅度; 本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 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取得本行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認可。 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經認可該草案的企業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可以進行區域性集體協商: 本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本區域工資調整的最低幅度; 其他需要進行區域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區域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取得本區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認可。 區域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經本區域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認可該草案的企業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第二十九條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由企業方面代表或者工會組織負責將集體合同以及相關材料報送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報送的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條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認可該集體合同的企業及其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與其職工簽訂的集體合同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第五章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市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第三十二條職工一方或者企業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體協商要求,或者雙方在集體協商過程中不能達成一致或者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集體協商雙方未提請協商處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時,可以會同同級工會或者企業方面代表共同處理。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職工一方與企業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均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調整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經協商代表本人提出,企業應當恢復其原工作崗位。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拒絕或者拖延集體協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企業分支機構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與本分支機構的職工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單位職工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訂立集體勞動合同的合法程序是:1、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草案;2、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3、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一、簽訂集體合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法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在實施過程中,應注意把握以下要點:
1、準確界定集體合同的主體。
根據本條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主體由兩方組成:一方為全體職工,由工會代表;另一方為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
2、充分掌握集體合同的內容。
平等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期限、變更和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還可以將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調處、廠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工權益維護等納入平等協商范疇,最終達到涉及職工利益的所有事情都通過平等協商確定。
3、嚴格履行集體合同的程序。
平等協商的程序直接關系到平等協商的合法性和集體合同的有效履行,根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第一步產生代表:產生協商代表,確定首席代表,聘請代表,培訓協商代表。
第二步協商準備:
①做好宣傳引導;
②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③搜集了解與平等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④充分征求職工的意見;
⑤明確協商代表分工;
⑥制定平等協商實施方案;
⑦確定平等協商記錄員。
第三步提出要約:平等協商任何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平等協商的要約,另一方應當自收到要約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回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書面協商要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平等協商的時間、地點、議題、要求協商方的首席代表及其他協商代表、協商過程中對方應提供的材料等。
第四步正式協商:平等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進行,協商會議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③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各自發表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④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情況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和協商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步審議備案。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并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同時,由企業工會報送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六步生效公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備案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4、重點突出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由于工資問題是集體合同內容的核心,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最重要的方面,所以《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第二十五第4款對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作出規定。
工資集體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調整辦法;最低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試用期及病事假等工資待遇、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標準;合同的期限及變更、解除的程序,合同的終止條件及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應當嚴格按照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進行,工會要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和需求,選好協商代表,主動提出協商要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報送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協議生效后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協議履行情況每年向職代會報告。
二、侵犯勞動合同的誰可以依法要求
工會。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發布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企業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需要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勞動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長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等。不論采取哪一種用工形式,均應按照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是企業的正式工人,與所在企業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第二章招收錄用
第四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市和區、縣勞動局的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對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
第五條經批準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原則上不轉戶糧關系,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仍回農村勞動。其中,少數技術工人和生產骨干,如已簽訂長期合同的,其戶口處理問題,另行規定。
第六條企業對考核合格決定錄用的人員,應先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區、縣勞動局辦理錄用手續。
第七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規定式用期。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具體確定。
第八條對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勞動手冊》制度。
《勞動手冊》作為勞動合同制工人重新就業和領取待業救濟金的證件,由區、縣勞動局發給。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九條企業與被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一)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
(二)試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產、工作條件和技術培訓要求;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可長可短,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協商確定。對需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應當包括培訓期滿后必須為用工單位服務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應即續訂合同。
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必須終止。
第十二條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范圍內或跨省市調動工作單位時,應按本市職工商調辦法辦理,同時與調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調入單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跨省市調動的,還應辦理退休養老基金轉移手續。
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原則上不得調動工作單位。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限已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上海市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辦法》屬于應予辭退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二)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以及醫療期滿但仍在住院治療的;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五)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二)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四)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關聯法規: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又無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除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三)項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向勞動合同制工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備案。
第二十條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在合同期內被企業開除、除名或按本辦法第十四條(三)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自行離職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需經一定時期的考察教育后才能介紹就業。
第二十一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四章在職和待業期間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含學徒津貼)和保險福利待遇,均應與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險福利待遇低于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資性補貼予以補償。
工資性補貼的幅度,以企業為單位,按勞動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十五核定。對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在標準工資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幅度內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本企業同工種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口糧由企業所在地糧食部門按同工種固定工人的標準供應議價糧,差價部分的費用由企業在稅前列支。
第二十四條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按原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改變工種的,試用期內的工資按照不低于二級工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滿后可根據其工作崗位和實際技術、業務水平評定工資,再予結算。
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農業生產勞動已滿二年的,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按照不低于二級工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滿,可按其所擔負的工作,經考核后直接予以定級。
第二十五條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各個單位從事合同制工作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以前的工齡不連續計算。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以及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應當與所在企業同工種的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勞動合同制工人獨生子女的待遇,也應當與所在企業的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以及住房分配等,應當與所在企業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在所在企業的工作時間為一年以內的,可以有累計三個月的停工醫療期;以后工作時間每增加一年,連續停工醫療或當年累計停工醫療期可相應延長一個月,但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在所在企業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對企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停工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停工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固定工人同等對待。停工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三至六個月原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應當與所在企業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二)項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
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三)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屬于居民戶口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待業期間按《上海市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辦法》領取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關聯法規:
第五章退休養老期間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由地方財政適當補貼。
第三十三條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從“營業外支出”項目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
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標準是:凡實行退休費統籌的單位,按退休費統籌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未實行退休費統籌的單位,按勞動合同制工人人數比照上一年度全市勞動合同制工人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六繳納,由企業所在地退休費統籌機構委托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并轉入退休費統籌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對逾期不繳的,按遲繳日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數額暫為:月標準工資在一百元以內的,每月一元;月標準工資在一百元以上的,每月二元。該項基金由企業按月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中扣除,轉繳到企業所在地退休費統籌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項下。所得養老基金(包括管理費)免征稅收和附加費。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含國家規定加發的其他補貼、補助)、醫療費和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勞動合同制工人到達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養老待遇標準,參照固定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年限較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其退休養老費用可以一次發給。
第六章組織管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企業工作期間,由企業負責管理;在待業期間,由勞動合同制工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和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負責管理。
第三十八條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和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應切實掌握勞動合同制工人的人數、工作單位及其變動情況,做好勞動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的組織管理、思想教育、技術培訓、就業指導和待業救濟等項工作。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勞動局有監督、檢查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情況的責任和權力。
第四十條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或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工人,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一、重新簽訂合同沒簽以前的作廢嗎
勞動合同以最近簽訂的為準。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1.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
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①存在著勞動關系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2.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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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臨律-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