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鄭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政府西橋街道辦事處案情回顧 鄭先生是漳州
委托人:鄭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政府西橋街道辦事處
案情回顧
鄭先生是漳州市薌城區西橋街道南星村村民,在南星村姜園亭166號后有合法住宅一處,因漳州市薌城區南山文化生態園項目鄭先生的房屋被劃入征遷范圍內。在鄭先生與征收方還未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且鄭先生還未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放的任何與房屋拆遷相關書面通知時,其房屋就于2017年11月22日被拆除。鄭先生也一直未獲得任何補償或賠償,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通過協助鄭先生提起行政訴訟得知了拆除行為是西橋街道辦作出的,且該行為已通過訴訟被判決違法。盡管如此,街道辦也一直未對鄭先生作出任何賠償決定。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法律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并造成損害的,由國家對被侵權者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本案中,街道辦事處拆除行為的賠償范圍也應限定于其對鄭先生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現在鄭先生的房屋已經遭到拆除滅失,且房屋所在區域實際存在政府征遷項目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再有,針對鄭先生屋內物品的毀損,也應當參考鄭先生提供的損失清單并結合當地日常生活水平狀況,綜合算出物品的損失價值,給予鄭先生賠償。因此,圣運律師再次協助鄭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鄭先生獲得合理補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政府西橋街道辦事處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鄭先生支付房屋賠償金及室內物品等各項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