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方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福清市江陰鎮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方先生在福建省福清市江陰鎮
委托人:方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福清市江陰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方先生在福建省福清市江陰鎮曹村西林村與家庭成員共有一處房屋,建筑面積在430平方米左右,因江陰工業集中區環保隔離帶搬遷工程項目房屋所在地的集體土地被征收。方先生與鎮人民政府還未能就安置補償協議達成一致,2017年3月7日,福清市江陰鎮人民政府就對房屋進行了拆除,給方先生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方先生的家人也因此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這樣的征收方式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協助方先生針對拆除行為,于2017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在審判中也確認了鎮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雖然確認了行為違法,但方先生的損失卻一直未得到補償,不僅如此,方先生的兒子已經成家立業,與其也已經分家,符合分戶標準,應安置2塊宅基地。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方先生于2018年6月28日向福清市江陰鎮人民政府提出了賠償申請,但鎮人民政府一直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為了維護方先生的合法權益,圣運律師再次協助他提起了行政訴訟,希望其能獲得合理補償。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鎮人民政府在未與方先生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實施拆除的行為已經對方先生的財產造成了損失,而且這種拆除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方先生是有權取得合理賠償。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方先生應當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賠償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其提供的系列性經濟損失的證據中,可以證明其房屋已經實際損毀,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綜合該地區周邊的實際情況對方先生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除此之外,參照《江陰工業集中區環保隔離帶項目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作為行政機關,鎮政府應積極與方先生協商,及時作出行政賠償決定,確保方先生因違法拆除行為獲得的行政賠償,應不低于行政機關因合法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補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責令福清市江陰鎮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內對方先生予以全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