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219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刑法第219條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及其刑罰的規定。
1979年刑法沒有將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隨著經濟發展,有些企業采取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競爭企業的商業秘密,以取得競爭優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有的給相關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同時,這種行為也嚴重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擾亂市場秩序。
針對這種情況,1993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
該法第十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作了規定,內容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對上述行為的行政處罰,內容為:“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997年修訂刑法時,為鼓勵創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將反不正當競爭法上述內容納入了刑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作出刑法上的規定,并對“權利人”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作了修改。1997年刑法關于本條的規定實施二十多年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取得了很大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類市場主體的壯大,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和全社會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和需求大為提升,需要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其中,商業秘密是經營者知識和智慧的結晶,是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秘密作為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一定的優勢地位和競爭力,是相當重要的,有的商業秘密甚至會影響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需要在法律上給予嚴格的保護。
為營造良好的創新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并適應實踐中的新情況,與近年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條文的修改相銜接,進一步總結司法實踐中的經驗,根據各方面的意見,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作了修改:
一是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條文的修改相銜接,對有關侵權行為方式進行了完善,將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利誘”修改為“賄賂”,增加規定了“欺詐”“電子侵入”的不正當手段,并將第三項中的“違反約定”修改為“違反保密義務”;在第二款中增加了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情形。
二是將第二款中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修改為“明知”,這主要是考慮到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都是出于明知,而所謂“應知”,實際上是指在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處于“明知”狀態時的一種推理依據和方法。這樣修改后也與其他罪名的表述統一起來。
三是刪去了第三款關于商業秘密定義的表述,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定義進行認定即可,這也是為了保持刑法條文穩定性的需要。
四是根據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犯罪成本,對知識產權犯罪形成威懾的需要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加大了刑事打擊力度,修改了入罪門檻和判處第二檔刑罰的情形,并提高了本罪的刑罰。
具體包括:將入罪門檻由“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修改為“情節嚴重的”,并將判處第二檔刑罰的情形由“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將第一檔刑罰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將最高刑罰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為十年有期徒刑。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的規定。本條具體列舉了三種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實施這一行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的競爭對手。
“賄賂”是指通過給予因工作關系等,實際知悉商業秘密的人以財物,以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脅迫”是指通過聲稱對他人本人或者親友等實施人身傷害、披露隱私等方式,迫使他人向其提供商業秘密;
“電子侵入”是指的通過技術手段侵入計算機網絡等信息系統,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
“其他不正當手段”,是兜底性規定,是指行為人采取以上明確列舉的行為之外的,其他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非法獲取他人的秘密的各種行為。
“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為人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公開,會破壞權利人的競爭優勢;
“使用”,是指自己使用;
“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將非法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提供給其他人使用的行為。
無論是行為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商業秘密,都是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非法行為。
(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主要是指行為人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雖然是先前合法獲取的,但是違反了保密義務或者違反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其所獲取的商業秘密。
例如,經營者通過與權利人簽署合作協議取得商業秘密,之后違反與權利人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或者權利人對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擅自向第三人披露該商業秘密,或者自己以權利人的身份又與他人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等,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二款是關于以侵犯商業秘密論的行為的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第三人自己雖未直接實施上述侵權行為,但如果明知他人具有上述三種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仍然從他那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由于第三人不是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直接責任人,因此,第三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才構成犯罪。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信息是他人非法獲取、披露、使用的商業秘密的,則不是本條這里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三款是關于權利人范圍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權利人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商業秘密使用人,是與商業秘密所有人訂立商業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人。
根據本條規定,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里的“情節嚴重”可以綜合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權利人公司因而發生經營困難、行為人是否多次實施上述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行為人侵權所得數額等情形,加以判斷。
“情節特別嚴重”包括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或者侵權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等情形。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對“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認定作出了規定,具體情形包括:
(1)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3)造成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其他重大損失的。此外,還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是
●刑法219條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
●刑法第219條第二款
●刑法219條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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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臨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