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新開河西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關于 新開河西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 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經征求意見,拆遷戶對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關于
新開河西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
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經征求意見,拆遷戶對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無異議,現予公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春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和文件規定,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吉自然資耕函【2020】753號)、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2號)、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21】第2號),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該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圍
東起新開河、西至金錢路、南自乙三路、北止122中學北墻范圍內集體土地部分(詳見《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勘測定界圖》)。
二、征收主體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辦公室
四、征收實施單位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遠達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調查登記情況
經調查,征收范圍內非住宅2家;有產權證照的住宅房屋約8戶;無證房屋約21處。
六、征收補償資金
征收補償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七、有證房屋的認定依據
1.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的;
2.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3.經原鄉、鎮政府審批同意新建、擴建、翻建、改建的;
4.原郊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核準下發的宅基地使用證。
符合上述四種條件之一的,需要在相關部門調檔或司法鑒定,并與房屋實際情況核實,真實有效的按照有證房屋給予評估補償。
既有土地證又有產權證的,以房屋產權證證載面積為準;只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沒有房屋產權證的,以土地證證載建筑面積為準。房屋證照面積、土地證證載面積與底檔面積不符的,以底檔面積為準,實際面積比證照面積大的,以證照面積為準,其余面積由評估公司按照成本結合成新給予評估補償。
只有房屋產權證,未取得相對應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審批手續,不予認定為有證房屋。
八、征收補償方式
(一)住宅房屋補償
拆遷戶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
(1)房屋價值補償金額、室內裝修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搬遷補償:按照每戶300元的標準給予拆遷戶。
(3)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發放3個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價格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建筑面積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40%;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5%;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0%;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5%;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0%。
(5)面積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補助外,還應當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積的金額,給予補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補增到49平方米的規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記的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的,補增到49平方米。
2.產權調換:
(1)住宅房屋拆遷戶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進行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價值,不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歸拆遷戶所有;拆遷戶要求按照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最大標準戶型的,可以按照標準戶型選擇分套調換,或者對超出最大標準戶型面積部分進行貨幣補償。分套調換合并計算的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2)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標準戶型的,拆遷戶按照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少于標準戶型的,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返還不足面積款。
(3)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標準執行。
(4)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在征收范圍內新建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安置房屋為多層住宅。
(5)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分配原則:依據拆遷戶搬遷時間先后排序,回遷時由拆遷戶在所對應的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
(6)室內裝修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7)搬遷補償:按照每戶300元的標準給予拆遷戶。
(8)臨時安置補償:拆遷戶選擇房屋安置的,過渡期限為36個月。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6個月向拆遷戶發放一次(每6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發放。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逾期1-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
3. 住宅房屋用于經營的補助:
住宅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拆遷戶在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依法納稅的,對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1)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助;
(2)從事辦公、生產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助;
(3)從事倉儲等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補助。
(二)非住宅房屋補償
1.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拆遷戶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計算、結清差價。
3.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據設備及物資等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不動產證書記載或者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參照《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執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拆遷戶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
(2)拆遷戶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或者提供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用途、建筑面積計算:登記為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記為辦公、生產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記為倉儲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對拆遷戶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時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
征收范圍內建在宅基地、承包地、廢棄地或無明確權屬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溫室、大棚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測繪面積,依據評估公司的評估予以征收補償。無法確定權屬的地上附著物,由主張權利人提出申請,經屬地街道和村委會核實證明并現場公示無異議的(公示七日),按公示結果補償給主張權利人。
(四)遷墳補償
每座墳每人補償3000元。
(五)附屬物內物資的搬運補償
對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附屬物內的物資和設備,搬運費由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六)其它
1. 對于征收范圍公告發布后,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及構筑物,不予補償,由相關部門依法拆除。
2.對于涉嫌欺詐、套取征收補償款的單位和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對于歷史遺留或特殊疑難問題,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研究確定。
九、評估機構選定及時點
(一)評估機構的選定
自本項目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內,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拆遷戶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邀請拆遷戶、村委會代表參加,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拆遷戶不推選代表,或者不參與抽簽的,由村委會代表公開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抽簽過程與結果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二)價值評估時點
本項目集體土地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定稿)公告之日。
(三)評估報告公示
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拆遷戶公示7日。公示期間至少2名評估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四)拆遷戶不配合評估的處理辦法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拆遷戶不配合、不提供相關材料的,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拆遷戶自行承擔。
(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處理辦法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十、擬簽約期限
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十一、擬搬遷期限
以通知為準。
十二、獎勵政策
1.對拆遷戶的有證住宅房屋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每戶獎勵3萬元。
2.對拆遷戶的有證住宅房屋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20%的獎勵,獎勵面積按就近或同類地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價折合成貨幣補償,新建普通商品房均價采取比較法,由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3.無證房屋及溫室大棚獎勵辦法:按照《二道區四環路以里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無證房屋及溫室大棚的補償獎勵辦法》及《二道區四環路以里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無證房屋及溫室大棚的補償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十三、達不成協議的處理辦法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權人已經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的,由吉林省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書面責令拆遷戶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在責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道區征收辦管理科電話:80781002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吉林省長春市機場快速路以北地塊集體土地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吉林省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吉林省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長春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版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今年長春計劃改造棚戶區4893戶,供應住宅土地160公頃……,2020年長春市棚戶區改造計劃: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王先生訴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二道區人民其他行政行為一案開庭公告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吉林省長春市新開河西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